8月12日,当右手四指离断的伤残农民工郭伦卫从旬阳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21.599万元执行款现金支票时,郭伦卫眼含泪花笑了,泪光中闪烁着对旬阳法官司法为民的赞许和深深感激。
2007年2月,旬阳县赤岩镇马保村农民郭伦卫前往河北省铁岭矿山打工。同年10月24日,郭伦卫在井下给矿山机械绞车上黄油时,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被绞车绞断,鉴定为5级伤残。住院治疗伤愈出院后,郭伦卫曾多次找到铁岭矿山老板罗云安、李军协商赔偿相关事宜。其间,罗云安、李军曾提出一次性给付5.8万元的赔偿意见,未取得郭伦卫同意,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09年6月18日,郭伦卫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罗云安、李军赔偿伤残费、安装假肢等各种费用共计452980元。审理后,旬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罗云安、李军赔偿郭伦卫伤残费、残疾器具等费用共计215990元。2010年7月12日,郭伦卫申请旬阳法院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了解到,“7.18”洪灾,致使郭伦卫家中所种的庄稼几乎绝收。因其身体残疾,无劳动能力,生活极度艰难,加之两年多的诉讼之路,使其身心疲惫,暴露出对生活失去信心的苗头。
旬阳法院程和新院长获悉该情况后,对此案执行高度重视,要求执行局从关注民生民本的高度出发,务必穷尽手段、措施,克服一切困难,迅速执结案件,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7月20 日,执行法官利用当地农业银行网络信息资源获知被执行人罗云安在河北省涞源县农业银行有存款的信息后,当即与被执行人罗云安取得电话联系,敦促其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罗云安在电话中称:我一无存款,二没有执行能力,看法院能怎样执行?就算我有钱,我也不给郭伦卫,我就是要故意刁难,在精神上折磨他。承办法官及时将该案执行情况向执行局领导汇报,为防止被执行人罗云安的银行存款转移或流失,副局长丁凯指派执行干警当即起程赶往河北省涞源县划拨被执行人罗云安的银行存款。接到指令后,执行干警一行3人顶着酷暑高温,经过30个小时的车程颠簸,于7月22日赶到河北省涞源县农业银行,从执行人罗云安的存款帐户成功划拨该案全部执行标的款额。
近年来,旬阳法院对弱势群体类的执行案件高度重视,对涉及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采取减、缓、免交申请费,自垫支实际执行费的形式,快执快结,有效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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