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队在进行药械市场检查时,发现安康籍张某携带复方氨酚烷胺胶囊等3个品种标值1077.75元的药品,在旬阳县城某药店推销。经查,张某没有经营药品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规定,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罚款人民币2155.50元的处罚。
旬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购买药品一定要到管理规范、有药师资质的医药超市及正规的医院购买,千万不要轻易相信街边地摊及游医推荐的药品、保健品等。
【责任编辑:徐斯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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