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客运市场秩序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改善我县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公安部123号令)》和《安康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集中开展依法取缔机动车非法出租客运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无《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客运活动。
二、自本《通告》发布后,全县辖区内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的机动车主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禁残疾人机动车辆非法从事出租客运。
三、对部分残疾人确需车辆用于代步的,由残疾人本人在2013年8月1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残联、交警、运管等部门审核同意,由政府出资并指定地点对车身改色喷涂统一标识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对县政府2013年3月14日发布通告前,残疾人购买的模仿出租车颜色(上绿下银)的机动车辆,由县政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统一回购。残疾人车主于2013年8月10日至8月15日自行将车辆停放至县运管所(二级汽车站院内),并携带残疾证、车辆证件、票据、证明等材料,到县运管所运政稽查大队(县烟草公司对面)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评估回购。
五、凡在2013年8月13日前主动上交车辆进行评估回购的残疾人车主,县政府给予2000元奖励,并给予车主3个月生活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凡8月15日前主动上交车辆进行评估回购的残疾人车主,只给予车主3个月生活补贴(标准为300元/月)。
六、从2013年8月16日起,县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将集中开展依法取缔机动车非法出租客运行动,对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的机动车辆,依法查扣,公开曝光,从严处罚;对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的残疾人机动车辆,将依法查处,强制对车身改色并喷涂统一标识。
七、对在开展依法取缔机动车非法出租客运行动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非法聚集扰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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