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旬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旬阳县交通运输局 旬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严禁非法改装机动车的通告
为了保障本县公共安全及道路交通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从事机动车改装经营活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严禁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三、机动车维修、改装经营者擅自进行机动车改装业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查处,发现违反《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机动车维修、改装经营者未经核准登记或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机动车改装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依法查封、扣押违法财物,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超出经营范围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机动车维修、改装经营者擅自从事机动车改装业务的,由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督促运输经营者采取措施恢复车辆原状,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七、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改装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八、本通告所称的非法改装机动车,是指擅自改变机动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包括机动车的动力、灯光、操作、尾气排放、冷却、制动、消音、悬挂、方向系统和外观结构、车胎轮毂等。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严查、严管、严处上述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广大人民群众可举报各类上述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相关管理部门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旬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旬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旬阳县交通运输局 旬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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