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全省印章治安管理和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公通字[2012]36号)文件精神,申请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向公安机关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照申请单位类型,应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一、国家机关、党团组织印章。应持单位或组织证明,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印章。应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成立的事业单位还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三、企业单位印章。应持有年检记录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刻制发票专用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资企业及报关专用章需刻制中、英文文字印章的,还应持有外贸业务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军队印章。应持军务部门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印章。应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新成立的组织机构还应持当地民政部门批文复印件。
六、学校、医疗机构印章。应持教育、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证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医疗许可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教育、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文复印件。
七、外省市政府、事业单位驻陕单位印章。应持商务厅、局颁发的《外地驻陕机构备案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八、报刊、杂志社印章。应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报刊准印证》或报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九、宗教组织印章。应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十、其他印章。
1、合同专用章,应持《营业执照》和《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2、财务专用章,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发票专用章,应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报关专用章,应持海关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名章,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
6、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应持《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破产清算专用章,须持法院出具证明及章样一式两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全体股东签字按手印的证明信件。
8、单位内部刻制党委、团委、工会、人事、安保部门用章,应持对口上级部门证明及成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十一、更换印章。更换印章单位应持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重新申请办理。用章单位在领取新印章时,应将旧印章交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或经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企业销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向用章单位出具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印章销毁证明。
十二、补办印章。印章丢失或被盗、被抢需补办的单位,应持发案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和提供当地主流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材料,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重新申请补办。
一、国家机关、党团组织印章。应持单位或组织证明,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印章。应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成立的事业单位还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三、企业单位印章。应持有年检记录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刻制发票专用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资企业及报关专用章需刻制中、英文文字印章的,还应持有外贸业务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军队印章。应持军务部门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印章。应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新成立的组织机构还应持当地民政部门批文复印件。
六、学校、医疗机构印章。应持教育、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证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医疗许可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教育、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文复印件。
七、外省市政府、事业单位驻陕单位印章。应持商务厅、局颁发的《外地驻陕机构备案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八、报刊、杂志社印章。应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报刊准印证》或报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九、宗教组织印章。应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十、其他印章。
1、合同专用章,应持《营业执照》和《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2、财务专用章,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发票专用章,应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报关专用章,应持海关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名章,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
6、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应持《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破产清算专用章,须持法院出具证明及章样一式两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全体股东签字按手印的证明信件。
8、单位内部刻制党委、团委、工会、人事、安保部门用章,应持对口上级部门证明及成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十一、更换印章。更换印章单位应持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重新申请办理。用章单位在领取新印章时,应将旧印章交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或经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企业销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向用章单位出具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印章销毁证明。
十二、补办印章。印章丢失或被盗、被抢需补办的单位,应持发案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和提供当地主流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材料,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重新申请补办。
【责任编辑:贺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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