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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涉网犯罪和整治互联网有害信息的通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7-10 11:43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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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法院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旬阳县公安局       旬阳县司法局
关于严厉打击涉网犯罪和整治互联网有害信息的
通  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规范网站管理、整治网络谣言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进一步打击涉网犯罪和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倡导全县网民和互联网行业自觉坚守“七条底线”(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一律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一律予以拘留;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以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一律予以拘留;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利用信息网络造谣传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律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七、即日起,全县各类网站、论坛、微博、微信公众账号进行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严格把关,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消除虚假信息,杜绝一切以求证、转发等方式传播谣言或虚假信息的行为。对管理不严,放任造谣的网站、论坛和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全县非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一律不得自行采编新闻信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要确保来源规范、导向正确、内容真实,严禁恶意篡改标题、发布虚假信息、将互动栏目贴文直接编发新闻。
    九、本公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举报电话:110           邮箱:xywa110@163.com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旬阳县人民法院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旬阳县公安局            旬阳县司法局
                       
                       
                           2015年7月9日

【责任编辑:魏代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