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旬阳县“红黑榜”由诚信“红榜”和失信“黑榜”两部分构成。诚信“红榜”主要公布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赢得群众广泛赞誉的企业或个人。失信“黑榜”主要曝光不讲诚信、坑蒙拐骗、制假售假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影响恶劣的严重失信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 组建由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文明办、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文广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人行旬阳支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旬阳县“红黑榜”发布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负责“红黑榜”名单的审定、发布和研究制定推进工作的办法措施等。
第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根据单位职能、政策、法律法规等,分别制定诚信“红榜”和失信“黑榜”具体上榜标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列入失信“黑榜”名单:
(一)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对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
(三)制假售假的;
(四)偷逃拖欠税费的;
(五)有偿还能力拒不偿还信用资金的;
(六)有其它严重恶劣行为的。
第五条 旬阳县“红黑榜”发布名单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经联席会议审定后,每半年统一发布一次。发布方式采取电视、网络、公示栏、户外电子显屏等多种形式集中公布、对外曝光。
第六条 旬阳县“红黑榜”曝光期限为六个月,在曝光期内,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被曝光的失信“黑榜”企业或个人若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的,可提交申请,经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可提前停止曝光活动;对上榜的诚信“红榜”企业或个人,若在上榜期限内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诚信“红榜”名单中予以撤消,并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责令纠错、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 制定诚信“红榜”褒奖激励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部门要结合职能特点、实际情况,对列入诚信“红榜”的企业或个人,在行政许可、融资贷款、财税扶助、资格认定、公共服务、社会宣传、品牌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为诚信者擦亮“金字招牌”,使其受益,得到推崇。
第八条 制定失信“黑榜”惩戒约束措施。各行业主管理部门、监督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性、市场性、社会性等惩戒手段,重点在许可准入、用地审批、环评审核、认证管理、社保监管、信用评级、商标注册、招投标管理等方面予以必要限制,并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管理的重点对象,进行约谈、预警或黄牌警告,同时禁止参与评优评先,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使失信者处处受限,得到惩戒。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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