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杜绝亚硝酸盐中毒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县市管局立即行动,迅速部署,组织全系统力量,彻查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2012第10号)关于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规定,对全县各学校食堂、工地食堂、大中小餐饮店、农家乐、食品摊贩等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地毯式排查,对其加工间、原料间、库房、操作间隐蔽场所、采购台账、购货票据等进行全面彻查,一经发现存在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及来历不明、标签不清的盐类物质,一律封存,立案查处,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严格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亚硝酸盐。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六专要求”(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用称量、专柜保存),凡不具备“六专”条件的,一律停止使用。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专营登记备案制度。凡未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销售单位,一律停止经营销售活动。
截止3月23日,全系统出动执法人员750人次,清查各类餐饮服务单位648家,销毁各类标识不清食品调味料25公斤,亚硝酸盐专项抽检33份,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648份。目前,专项清查工作继续进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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