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招商引资全方位服务保障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旬阳县招商引资全方位服务保障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全民招商,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招商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者来旬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首招负责
第一条 第一个获得招商投资信息,积极主动联系、接待客商来旬考察的单位或自然人,即为该项目在旬联络、咨询、引导、推介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从项目投资咨询、办理相关手续到项目建成投产,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第二条 对投资商提出的服务事项,首招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县招商局登记备案。县招商局负责按责任清单交办招商事项。
第三条 县招商局负责对备案的招商信息的核实、查证工作,定期跟踪了解首招责任单位(责任人)项目洽谈进展情况。
第四条 首招责任人、接待工作人员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熟悉了解客商的投资意愿和生活需求,最大限度争取各部门支持、配合,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章 责任清单
第五条 县招商局负责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招商项目责任清单,确定招商项目包抓主责单位及配合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咨询、手续办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问题,直至项目建成。各部门承担的主要职责:
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招商项目重大事项协调工作;负责项目建设的督查推进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前期经费的预算筹措及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公安局:负责投资客商在旬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秩序维护工作。
县招商局:负责全县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的组织、策划、论证和储备工作,负责重大招商项目的推介、洽谈、拟约和协调工作,招商项目开工跟踪服务工作。参与全县重大产业项目的前期研究、包装策划工作。组织招商项目联席会议。
司法局:负责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援助工作;
县委政法委、县监察局、发改局、经贸局、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安监局、农林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移民局、文广旅游局、水利局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审批、行政许可、政策咨询、对上衔接协调等工作;
各镇政府:配合做好项目外围环境协调、征地拆迁及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 审批代办
第六条 以政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平台为抓手,推进招商引资“零距离”,简化审批手续,减少中间环节,从项目投资咨询、办理相关手续到项目建成投产,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包抓推进机制。
第七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招商项目,在项目审批、报建及认证过程中,均实行代办服务。
第八条 代办内容: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备案、核准、用地、规划、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水资源利用、林地占用、食(药)品经营等许可事项及环评、能评、稳评、安评、水土保持、地灾评估等行政审批事项;协助办理项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项目单位提出的其他延伸服务需求。
第九条 代办机制
1、专人负责机制。招商引资项目的包抓主责单位负责代办事项的协调联络工作,各配合单位认领代办事项后,按期办结。包抓主责单位和配合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招商引资项目代办事项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具体代办人员,具体负责受理企业代办事项,协调相关部门对接省、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和服务机构,做好项目审批的沟通、协调工作。
2、实行并联审批。由县政府分管招商工作的副县长牵头,县招商局召集相关部门定期召开招商项目并联审批会议。各部门分管领导及具体审批业务人员集中办理审批事项。审批手续需提交县政府审批的,由包抓主责单位报请县政府研究,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县委、县人大审定。
3、协调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交办事项的时限要求,定期向包抓主责部门反馈办理情况,主责部门及时收集信息,掌握工作动态。县招商局定期向县政府报告代理代办进展情况,以便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定期会商
第十条 组织形式 招商引资会商由包抓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参加。重大事项邀请相关县级领导参加,原则上每月召集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例会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招商引资会商确定的重大事项,以纪要形式下发并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会商内容
1、研究解决招商项目在引进、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听取协调、配合部门落实工作责任情况;
3、通报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情况,研究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全程督办
第十二条 县招商局负责全县招商信息的收集发布,定期通报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各招商引资单位至少确定1名招商引资信息联络员,专门负责本单位招商引资联络、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接受县招商局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实行招商信息月报制,信息联络员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招商项目策划包装、招商引资工作进展、项目资金到位、项目开工建设等信息报县招商局。
第十五条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查,通报情况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工作实行报告制度,各镇各部门向县政府半年报告一次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 凡入驻旬阳建立工商注册、财税、统计关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实际的县内外投资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年提供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为当地提供就业岗位在100人以上的;带动产业基地建设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
第十八条 招商领域 新型材料、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生物医药、富硒食品、生态旅游、现代农业、电子商务、养老休闲、文化产业、水产养殖、山林经济、新型能源、“双创”项目等(不含矿产资源开采及初加工、PPP项目、水电站、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供地优惠
1、按照“优势项目,优惠价格,优先供地,一企一法”的原则,对企业根据类别采取不同方式供地。在旬阳高新区范围内落户的企业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协调供地;在旬阳高新区规划区以外落户的企业采取成本价格供地,成本价格低于国家最低工业用地限价的,按最低工业用地限价供地。
2、灵活供地方式。(1)出让供地。一次性出让最低5年至法定最高年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2)实行年租制。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3)土地作价入股方式供地。
3、鼓励符合产业规划的中小微企业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费用前两年减免。优惠期满确需政府继续支持的,经企业申请报政府审定。
4、对外商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非《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实行优先供地。企业投产后,将土地出让价款中县财政收益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5、对承接东西部产业转移的加工贸易项目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款超过1000万元的,可在一年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第二十条 基础设施配套 在旬阳高新区范围内落户的企业,基础设施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提供保障;在旬阳高新区规划区以外落户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提供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配套。
第二十一条 税费优惠
1、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以上工业项目,1亿元以上的物流与文化旅游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其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分别按照60%、40%、20%的比例予以奖励。
2、对于现有企业扩大再生产或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以上企业,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一款优惠政策。
3、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现代服务业、医药产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每年按照80%奖励企业。
4、对将企业总部、营销总部或子公司迁至本县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除外),前两年上缴税收形成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每年按照80%奖励企业。
5、对外贸出口企业,自纳税之日起2年内,上缴税收形成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每年按照80%奖励企业。
6、对新建高新技术和国家产业支持的工业企业,前三年减半征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
以上所需奖补资金从县产业引导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其它优惠
1、对外来投资者子女需要就学的,就近选择学校,优先安排就学。
2、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视同县内公民,可参加合疗或医保。
第七章 投资环境保障
第二十三条 在县监察局设立招商投诉举报中心,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将招商引资项目纳入《旬阳县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保障办法》管理范围,对涉及破坏招商环境的人和事,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曝光,全面优化招商服务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警对来我县投资的客商在租住、通行、停车及相关活动方面提供最大便利和保障;县法院对招商引资领域内的涉诉案件应当快审快结,尽可能地简化程序,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县司法局负责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援助工作,重点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全程跟踪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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