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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完善《旬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名称: 关于调整和完善《旬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CD-xzfzfbgs-zfbwj-zfbwj-2013-0034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年08月14日 文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08-08-14 08:43

文号:旬政办发〔2008〕85号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和完善《旬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新农合运行方案调整的几点意见》(安合疗办字[2008]11号文件)要求,我县对《旬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旬政发〔2004〕39号)部分规定进行了调整完善,已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建立大病统筹补偿和门诊统筹补偿模式,启动门诊统筹报销试点工作(具体门诊统筹实施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二、继续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根据省市规定另行发文)。
三、门诊慢性病补偿办法及标准继续按旬农合办发[2007]10号文件执行。
四、非单病种报销补助办法
(一)市级、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
不再设置报销分段,继续设定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降低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小儿科〈十四周岁以下〉起付线),按比例补偿,实行报销直通车。
(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
改变原来的设置起付线统一设置起报点。按规定纳入可报销范围的费用不满起报点的,参合患者全部自付,合作医疗不予报销;纳入可报销范围的费用达到起报点及以上者,按照医疗费用总额,按比例报销。起报点费用为一所定点医院的连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院间费用不能累计。
1、起报点:省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起报点为3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报点设置为5000元;小儿科(14周岁以下)患者,起报点按上述规定的60%执行。
2、报销比例:达到起报点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减去不予报销费用后,按40%比例予以报销。
(三)封顶线:参合农民每户每年最高补助封顶线为1.5万元。
(四)提高非单病种患者中药(煎剂)费用的补助标准,病人出院时医疗机构对中药(煎剂)费用实行单独核算,其补助比例为70%。
五、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和管理。县合管办在县域内及邻近县域内确定并管理县级定点医院,可根据群众就医习惯,同邻近的外省所辖县、市级医院签订新农合服务协议。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报销直通车。
六、住院前门诊费用
1、在同一定点医院门诊诊断检查并连续住院治疗的患者,其门诊检查费用纳入本院住院补偿范围。属单病种管理的病例,门诊检查费用按35%予以补偿。
2、住院期间,因本院不具备条件,经本医院同意在其它医院产生的诊断性检查费用合并列入本院住院补偿范围。
七、新生儿费用的补助。2008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助。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方可继续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助。新生儿住院补助只包括住院、诊疗、检查、药品等基本医疗费用,不包含生活(奶粉、尿不湿等)及与生活相关(宝宝纪念册、纪念币、照片、摄像、剪脐带、脐带血保存、胎毛纪念品等)和预防保健类的其它费用。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助费用与参合母亲分别结算,列入家庭封顶线之内。
八、外出务工等人员的补助。参合农民因外出务工、经商、上学等原因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出院后凭有关资料回本乡镇办理补助手续,补助标准与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同。
九、简化住院补助程序。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不再到县合管办办理手续,需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持相关证件在乡镇合管办或乡镇卫生院备案登记,乡镇合管办和乡镇卫生院应加强审验相关参合证件,杜绝冒名顶替住院及参合不全住院补助现象发生,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应协助做好登记验证工作,并定期向县合管办报告入院病人收治情况,对于参合患者身份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由各医疗机构负责。
十、健康体检及二次补偿。根据年终门诊统筹资金使用结余情况和大病统筹基金结余情况,需进行健康体检及二次补偿,应严格按照安合疗办字[2008]11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规定事项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未列事项继续依照原政策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