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旬阳县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名称: | 关于印发《旬阳县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xyxzfcgzx-zfgc-cggg-cggg-2013-0031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9年01月15日 | 文号: |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09-01-15 10:5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旬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旬阳县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2009年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县、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贷款、专项资金)或财政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均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属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单项品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用类项目,必须通过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政府集中采购的,须报经县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自行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实行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各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前应将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资金专户,无特殊情况不得赊账采购。
四、经批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法》、《旬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规范运作,必须接受县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全程监管。
五、各单位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凭政府采购审批表、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发票方可入账核销。
六、对未经审批自行采购或采购程序不到位、方式不合法的单位,一经发现,将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单位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律不予补办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七、凡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项目,按《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附:旬阳县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旬 阳 县 财 政 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旬阳县2009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
A、货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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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名称 |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
备注 |
(一) |
电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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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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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冰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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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摄影、摄像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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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空气调节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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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它电器设备 |
单项或批量购置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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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单项或批量采购在5台以内,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内协议供货 |
单项或批量采购在5台以上,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申报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
1、 |
计算机 | ||
2、 |
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机、传真机及耗材 | ||
3、 |
摄影、摄像器材 | ||
4、 |
投影仪:扫描仪 | ||
(三) |
家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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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办公家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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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它家俱 |
单项或批量购置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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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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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信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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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网络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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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产正版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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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图书及档案设备 |
单项或批量购置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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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
单项或批量购置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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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音响设备 |
单项或批量购置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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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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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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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它专用设备 |
单项或批量购置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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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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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轿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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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越野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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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卡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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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载额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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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旅行面包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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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微型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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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载客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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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专用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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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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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服装 |
批量购置在1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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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各类牌、证制作 |
批量购置在5000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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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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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名称 |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
备注 | ||
(一) |
房屋及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 |
工程概算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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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房屋装饰、装潢工程 |
工程概算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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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水暖管网维修更新工程 |
工程概算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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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城市街道、设施维护工程 |
工程概算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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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退耕还林(苗木)工程 |
工程概算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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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农业扶贫工程 |
工程概算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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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绿化、美化工程 |
工程概算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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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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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经认定的其它工程 |
工程概算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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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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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名称 |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
备注 | ||
(一) |
公务车辆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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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 | ||
(二) |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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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 | ||
(三) |
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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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 | ||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1、救灾、防汛、抗旱物资
2、公、检、法专用设备和用品
3、计划生育设备
4、教学设备、教学模型
5、实验、分析检验设备
6、城市公共设施维护项目
7、公共事业基本建设工程
8、部门特殊需求的其他采购项目
注:50万元以上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