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股室(站办所)创建单位的通知
名称: |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股室(站办所)创建单位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xzfzfbgs-zfbwj-zfbwj-2014-0012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年01月10日 | 文号: | 旬政办发〔2013〕177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3-10-15 15:23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和《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股室(站办所)创建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确定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物品管理中心、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科学技术局地震办公室、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务水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法制股、吕河镇司法所、仙河镇派出所、石门镇派出所、棕溪镇派出所、赤岩镇社保站、桐木镇财政所、红军镇财政所为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股室(站办所)创建单位。
确定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股室(站办所)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按照依法行政示范股室(站办所)创建标准,结合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实际,认真抓好重点工作和薄弱环节,扎实开展创建活动。创建单位所在部门要把依法行政示范股室(站办所)创建单位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联络点,重点指导,切实做好创建工作,推动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
2013年11月中旬前,各创建单位将开展创建活动自查报告送县法制办,同时做好创建资料的分类整理归档,县政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创建成效好的单位,由县政府法制办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县政府审批并命名表彰。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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