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名称: |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xzfzfbgs-zfbwj-zfbwj-2014-0017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年01月10日 | 文号: | 旬政办发〔2013〕189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3-11-07 16:02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11 月7日
旬阳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按照国、省的统一安排部署,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38号)和《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126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意义和目标
(一)普查的意义。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全国统一开展的又一次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我县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特色鲜明,是我县历史文化的实物见证。通过对全县可移动文物科学、规范、全面的调查、认定和登记,全面摸清我县可移动文物家底,掌握可移动文物现状,既有利于科学评价我县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和价值,进一步深化对中华民族重要文化资源的认识,又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健全文物保护体系,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目标。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健全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我县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 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 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 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试点工作中已经登记的国有单位和系统所收藏保管的文物,不论时间早晚全部上报。
(二)普查内容。一是各文物收藏国有单位情况的调查。按照普查要求填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试点工作中已经开展过此项调查的,按照新的标准与规范重新填报。二是可移动文物信息登记。按照普查要求填报《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附表。试点工作中已经填写完成《陕西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且集中保管的可移动文物数据,只需补充填报《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附表。
三、普查基本方法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清库建档与登录备案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我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基本方法。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普查按照全县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行业和国有单位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方式实施。
(二)属地管理、镇(部门)为基础。普查以各镇、各部门为基本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对行政区域、本部门内各国有单位展开普查活动。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国有单位普查登记、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等,均以各镇、各部门为基础。县普查办公室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中央、省属、市属单位由市级普查机构完成,其他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由县级普查机构完成。
(三)统一标准、规范登记。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制定,实行标准化管理,按照《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开展普查工作。
(四)数据汇总、统一上报。普查数据以电子表格和纸质形式报送,各文物收藏单位将本单位普查数据报送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普查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机构。普查工作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各镇、各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县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王拥军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吕晓静、县文化文物旅游广电局局长何家立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政协办、县纪委办、县编委办、县委党校、县文广局、县档案局、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经贸局、县统计局、县地方志办公室、人行的主管领导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广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是组织制订全县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二是组建县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办公室、县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队伍,指导协调全县各镇及各部门做好各项普查工作;三是开展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和管理普查文物数据库;四是起草《旬阳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报告》及《旬阳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经县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市文广局;五是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经费。各镇、各部门要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建普查队伍,指导本镇、本部门的普查工作;制订本镇、本部门的普查工作方案;负责信息采集,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上报;落实普查经费,分别列入本部门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二)分工协作。在县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各镇、各部门分工协作:县编委办配合做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国有单位名录的提供和建立;文化文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国有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档案部门配合做好全县各级国有档案馆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非纸质实物档案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教体部门配合做好全县各级国有教育、体育、科研机构等收藏的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全县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等保存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经贸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保管的藏品的普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其他各部门要按照普查要求,配合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三)落实普查经费。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经费保护与管理的通知》精神,按照“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的要求,切实保障普查经费,重点支持普查组织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数据管理和建档备案及普查机构运行等项目。县财政局要做好全县普查经费统筹协调工作,要将普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镇、各部门要挤出一定的办公经费,支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确保我县普查经费的落实,推动各阶段工作有序有力进行。
五、普查时间与实施步骤
普查工作从2013 年9 月正式实施,2015 年5 月31 日全面完成。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 年12 月31 日。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总结三个阶段: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3 年9月至2013 年10月)。组建普查机构,根据中、省、市颁布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我县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
(二)普查实施阶段(2013 年11月至2014 年11月)。按照《国有可移动文物劈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各镇、各部门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始普查,按要求进行信息采集、数据汇总并及时上报。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4 年11月至2015 年5月)。县普查办公室汇总全县普查数据,上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我县可移动文物数据库和管理系统,编制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收藏单位名录及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评估普查成果,召开总结会。
六、普查要求
(一)加强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可移动文物数据信息属于国家档案,要按照国家相关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任何个人不得占有,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国家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各镇、各部门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各镇、各部门公布普查数据,需报市、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二)加大普查宣传力度。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全县普查宣传方案,对各镇普查宣传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建立新闻发布制度,根据普查不同阶段确定相应宣传重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步骤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普查进展情况,报道文物保护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认真进行普查总结。普查工作结束,各镇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编写普查工作报告,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国有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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