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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城镇绿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名称: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城镇绿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CD-xzfzfbgs-zfbwj-zfbwj-2014-0048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8月12日 文号: 旬政办发〔2014〕121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4-07-30 11:1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城镇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6月19日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7日   

旬阳县城镇绿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生态,美化环境,实现山水园林生态太极城建设目标,根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和各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化,是指在县城和各镇规划区内进行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和建设城镇各类绿地等绿化活动。

    城镇绿化包括下列范围: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公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园林水体、广场绿地、街道绿地及江河岸绿地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配套建设的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镇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种子的生产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城镇环境、安全、护岸、护堤、护路、隔离等防护目的绿地、绿带、行道树;

    (六)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镇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重要作用的林地。

    第四条 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城镇绿地系统规划,通过专业绿化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管理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镇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五条  绿化城镇,人人有责。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都应爱护城镇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有权制止、检举和揭发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城镇绿化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住建局是县城规划区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规划区绿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业务上受县住建局指导。

    发改、规划、林业、国土、公安、公路、工商、旅游、财政、交通、水利、环保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协同县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城镇绿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规划局应会同县住建、林业、交通、水利、公路等部门,根据《旬阳县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旬阳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报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备案;

各镇在编制的《集镇总体规划》中,应包含绿地系统规划专篇。

  第九条 县住建局应根据城镇绿地系统规划,深入开展绿化达标和创建园林城镇(社区、村)、园林单位(居住区)竞赛活动。

  第十条 城镇绿化工程设计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应以注重生态功能和群众受益的原则,以植物造景和乡土树种为主,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形成配套完善的绿化体系。

  第十一条 城镇所有新建或扩建项目必须按以下标准进行绿化: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以上;

    (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院、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它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五)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旧城改造项目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地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最多可以降低10%。

    第十二条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局提出申请,规划局在征得住建局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还应当按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绿地补偿费专门用于绿地的补建。

    第十三条  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规要求,县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绿化设计方案应征得县住建局同意。

    第十四条 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镇绿化经费。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建设任务和养护标准,统筹安排绿化经费。

    居住区的绿化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

    各部门、各单位绿化经费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绿化补偿费列入城镇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绿化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

    县以外绿化设计、施工单位,应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在县住建局申报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本县从事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活动。

    第十七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建设工程涉及绿化工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居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标牌。

    第十八条 城镇绿化建设的责任分工为:

    (一)县城规划区公共绿地和主、次道路,由县住建局负责绿化;

    汉江、旬河两岸,属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由县水利局负责绿化,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山体由县林业局负责绿化;

    陵园、墓地绿化由县民政局监督实施;

    国、省道由县公路段负责绿化,县乡道由县交通局负责绿化;

    (二)各镇域的绿化工作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相关职能单位应给予项目支持;

    (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综合开发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新建居住区和旧房成片改建区的公共绿地建设,应当按县规划局核准的绿化标准由开发业主单位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要积极发展城镇苗圃用地,提高城镇绿化苗木自给率。要选择土质好和交通、用水、用电方便的地方建立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

    要加快推进城镇绿化事业改革步伐,加大绿化科研项目投入,并重视科研成果的应用。要进一步推进城镇绿化社会认建认养制度,充分调动起全社会投身城镇绿化的积极性。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城镇绿化日常管理和养护实行专业负责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一)城镇规划区内的广场、行道树、隔车带、花坛和街头绿地等公共绿地及附属设施,由县住建局或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养护;

    (二)居住小区和新开发区的绿地,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和养护;

    (三)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

    (四)由各职能部门建设的公园、广场、道路、河道、山体及其它绿化,按照“谁建设,谁管护”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

    (五)街道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实行门前绿化承包责任制度,由门前单位或个人承担管理和养护责任;

    门前绿化承包责任制度指:单位或个人负责管护门前树木花草,保持责任区内绿地干净整洁;制止损坏绿化和占用、污染绿化及影响绿化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下列影响城镇绿化的,责任单位必须制定绿化保护、恢复或异地补建措施,并报县住建局或所在镇人民政府批准。

    (一)因国家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确需将确定的城镇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出租转让的;

    (二)因敷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镇绿化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及居住安全造成威胁,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镇树木的;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同时向县住建局或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化用地。

    已占用的城镇绿地,必须限期归还。因国家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化用地,必须经县住建局或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镇规划区内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城镇各类广场、绿地以及公园内摆摊、开设商业市场和放养牲畜。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局或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对城镇各类绿地、树木设立台帐、建卡、建档,建立健全监管措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七条 调出、调入本县的绿化苗木,县林业局应当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严格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镇树木按下列规定划分权属

    (一) 县城规划区内由县住建部门建设的广场、行道树、街头绿地及其它公共绿地,树木权属归县住建局。

    (二) 县城规划区内其它单位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园、道路、广场等绿地的绿化树木,树木权属归建设单位。

    (三) 铁路、公路等部门及驻旬单位在其管界内种植、管护的树木,树木权属归本部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树木权属归本单位。

    (四) 城镇居住区的树木,树木权属归种植管护单位;

    (五) 在私人庭院内,居民自种自管的树木,树木权属归居民个人。

    凡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县规划局会同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相等面积的地段土地价格二倍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城镇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逾期仍未归还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补植移植株数三倍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所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县住建局责令补植,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由县林业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由县林业局按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其它情节严重的破坏绿化、绿地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