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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名称: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CD-xzfzfbgs-zfbwj-zfbwj-2015-0217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文号: 旬政办发〔2015〕144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08-31 15:0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   

 

旬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全民招商,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者来旬投资兴业,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凡入驻旬阳建立工商注册、财税、统计关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实际的县内外投资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年提供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为当地提供就业岗位在100人以上的;带动产业基地建设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

第二条招商领域

新型材料、先进制造、现代物流、生物医药、富硒食品、生态旅游、现代农业、电子商务、养老休闲、文化产业、水产养殖、山林经济、新型能源、PPP模式的基础设施、公益项目等(矿产资源开采及初加工、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第三条政策扶持

(一)税费优惠

1、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税费、基金,凡国家有明确优惠政策的,一律全部执行到位。

2、代省、市收取的行政性事业收费按最下限收取。

3、行政性事业收费征收后县级留成部分可全额返还相关企业。

(二)供地优惠

1、实行最低标准供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内容,旬阳为全国工业用地第14等,供地最低价标准为84元/m²。具体操作方式为土地统征地价加省市手续办理费用小于84元/m²的,土地出让金按84元/m²计算;大于84元/m²的,土地出让金按实际发生的土地统征费用和省市各项收费之和计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实行年租制供地。将土地出让金换算成年租金,逐年交纳,缴纳数额根据基准地价的调整而调整,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3、租赁厂房。县政府根据客商需求,建设符合企业需要的标准厂房,对企业实行租赁。具体租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执行,并享受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的优惠。

4、符合划拨用地的项目,按划拨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对集群转移、产业链整体转移的项目,县政府可以以土地或部分基础设施作价入股,也可实行PPP等多种模式合作。

(三)专项扶持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由相关部门组织申报陕南循环发展、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技术创新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财政贴息等国、省、市资金扶持。

2、县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招商引资项目,重点用于项目水、电、路、气、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3、金融机构优先给予招商企业贷款支持,对符合财信担保贷款条件的,协助办理财信担保贷款。

4、配置优势资源。各类生产要素向招商引资项目倾斜,包括基础设施配套、基地建设、资源配置等。

第四条服务保障

(一)实行项目前期手续代办制。项目建设各项前期手续由县政府安排相应部门限期代办或协办,并按规定限时办结。

(二)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实行领导挂联制度。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挂联,具体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及运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实行项目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单位履职不到位,推诿扯皮,影响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及生产运营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奖励政策

(一)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制度。对成功引荐,并在合同期内建成投产的项目,县政府对招商引荐人(指提供招商信息、引荐投资人、参与项目洽谈、促成项目签约落地、帮扶项目开工达产达效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诚信履约的投资商当年开工并按进度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政府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0万元,县政府一次性奖励投资商5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增加奖励1万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招商引资奖励与项目实现就业、利税相挂钩,必须在项目建成达产达效后方能申报受奖。受奖事项由县招商局具体承办,县招商局、发改局、经贸局提出意见,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监督审核认定后报经县政府审定兑现。

第六条一事一议

对投资额2亿元以上,年产值在5亿元以上,缴纳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提供就业岗位在500人以上的项目及科技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迁止我县的企业,在享受以上各项扶持政策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本办法由旬阳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县政府2008年12月24日发布的《旬阳县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办法(试行)》(旬政发[2008]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