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名称: | 旬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索引号: | CD-xzfzfbgs-xzfwj--2015-0248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11月06日 | 文号: | 旬政发〔2015〕17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5-11-06 09:49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6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5〕26号)精神,全面做好新常态下稳定和扩大就业各项工作,统筹推进大学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城镇退役军人、城镇“零就业家庭”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创业工作,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释放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积极拓展新的就业增长点,催生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努力推进大众创业空间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发改部门要会同人社、财政、税务、经贸、金融等部门,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鼓励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县发改局、经贸局、农林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地税局、国税局、人行等负责,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在稳定我县第二产业就业岗位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各类企业转型升级,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县财政现有科技专项资金、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切实支持具有县域特色的绿色产业、富硒产业发展。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懂技术、市场经济观念强的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生态农业园区,以合作社方式带动和吸纳就业。县内金融机构要通过帮扶措施,有计划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拓宽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融资渠道,预留一定比例的政府采购预算,将白柳创业孵化园和县大学生创业协会创业者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属大学生创业的进行优先采购(县发改局、经贸局、农林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人行等负责)。
(三)综合运用政策支持稳定就业。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5〕30号)精神,对2014年以来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采取技能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对符合稳岗补贴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每年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项目支出。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稳岗补贴。同时符合稳岗政策和失业调控政策的企业,可同时申报稳岗补贴和调控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从2014年开始执行到2020年底结束,共7年(县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等负责)。
二、以大学生为重点,统筹培育创新就业创业主体
(四)鼓励大学生就业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两项计划”,鼓励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县委组织部、编委办、人社局、教体局、民政局)。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工商注册、信息对接等一站式服务,常年举办大学生创业培训班,采取“专家+项目”和“专家+基地”等服务方式,引导和帮助大学生创新创业。支持和完善县大学生创业协会服务功能,定期开展创业交流活动,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投资论证、风险评估等服务(县人社局、发改局、经贸局、农林科技局、市监局、团县委、妇联会)。劳密企业、小微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接收大学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可从创业基金中按留用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在县人社部门办理实名登记的大学生毕业两年内实现自主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根据其实际缴费情况,给予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该项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县人社局、财政局)。
(五)鼓励避灾搬迁人员、青年才俊、能人志士返乡创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挥本地优势,吸引发达地区绿色、环保等产业向县内的梯度转移,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县招商局)。深入实施安康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工程,拓展劳务基地,加强劳务协作(县人社局)。鼓励避灾搬迁人员自主创业,青年才俊、能人志士返乡创业。对进入创业孵化园及返乡创业基地成功创业的,可享受创业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房租减免等政策支持(县人社局、财政局)。有条件的镇要依托工业园区和农业园区优势,围绕园区建好社区抓就业,开发就业岗位,就近就地吸纳避灾搬迁人员就业创业,确保“搬得进、稳得住、能致富、有就业”(各镇人民政府)。通过置换住房、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等方式,盘活原乡镇政府办公楼、乡镇企业用房、中小学校、集体产权门面等闲置资产,对租用闲置场地创办企业的给予房租优惠,解决返乡创业企业用地问题。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加强西部农民创业试点县和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建设,力争在十三五末将我县建设成为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县国土局、住建局、农林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
(六)鼓励复转退伍军人就业创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创业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县人社局)。科学合理编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接受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确保依据安置计划落实退役士兵的安置岗位。在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聘用企业员工时,同等条件下退役士兵优先。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县民政局、编委办、人社局)。
(七)鼓励和帮扶困难群体就业创业。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加强对以“零就业家庭”为主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实行分类帮扶,使“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归零。有效运用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实行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促进就业(各镇人民政府、财政局、人社局)。财政部门、残联应制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奖励办法,明确补贴奖励标准,提高用人单位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县残联、财政局)。
三、强化资金政策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
(八)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300万元的就业配套资金,设立就业创业基金,主要用于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村劳动力、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业一次性开业补贴、启动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项目。每年按上年末本县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总额的20%补充担保基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建立贴息资金周转制度,专项用于中、省贴息资金拨付到位前垫付贴息资金。市级当年下达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比例不得低于15%(县财政局、人社局)。
(九)放宽创业市场准入资格。认真落实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一照一码”。实行“一照多址”,允许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其地址与住所在本县区域内的,向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不再申请设立登记(县市监局)。放宽创业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出资期限等准入条件。支持创业者依法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林权等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公司制小型微型企业(县市监局、人行)。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社、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县市监局、人社局)。
(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至2017年底,对按月或按季纳税的月(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9)万元(含3(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大学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规定限额标准及上浮比例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行财政奖励制度,对于新创办企业吸纳一定人数就业,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进行适当奖励。(县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十一)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0万元,属于贷款扶持对象的县内自主创业人员,可按规定向创业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申请贷款(县人社局)。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其中县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5%。对信用记录好、发展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可提供二次创业担保贷款。启动实施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工作,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自行贷款财政贴息额度由2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县财政局、人社局)。
(十二)加大金融服务创业力度。县内商业银行要不断提升服务效率,积极主动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融资、投资论证和风险评估服务。由人行旬阳支行牵头,6家具体经办商业银行每年按照5-10名创业大学生为目标进行对口帮扶,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具体帮扶办法(县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长安银行、农商银行)。要积极探索2-3万元无需担保小额信用贷款的操作实施办法,努力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资金支持(县农商银行、人社局、财政局)。
(十三)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鼓励县内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创业。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推介活动,依托市场主体搭建创业交流平台,成立创业专家指导团,举办创业论坛,加强创业研究,培育创业文化(县人社局、经贸局、农林科技局、科协、团县委)。将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调整为创业孵化补贴,每年按照10%的比例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孵化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运营、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指导专家聘请、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创业系列活动开展等(县财政局、人社局)。大力开展创业典型宣传,每年向省、市推荐一批“创业明星”(县委宣传部、人社局、文广局)。积极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力争在2017年通过市级验收,并争取得到省、市表彰(创业型城市建设各成员单位)。
四、拓展服务平台,优化创业服务
(十四)加强基层就业创业平台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按照“统筹城乡、整合资源、完善体系、夯实基础、规范服务、整体推进”的要求,全面启动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保障机制,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推动实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服务载体网络化、服务功能标准化、服务手段信息化、工作队伍专业化、管理服务规范化、保障机制长效化。到2016年底,全县各镇建成标准的创业就业服务站,与镇社保站合署办公;社区、行政村全面建成标准化的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实现全县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地域、人群、网络全覆盖(各镇人民政府、编委办、人社局、财政局)。
(十五)积极培育县级创业平台。通过政府主导,建设或认定的方式推动创业孵化基地、电子商务孵化中心、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创业示范街等创业平台建设,为创业者搭建灵活多样的创业平台。县级至少要建设1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并积极争取纳入省级和市级认定扶持范围,争取上级资金扶持(县人社局、财政局)。
(十六)建立创业项目库。围绕绿色能源、富硒食品、矿产、医药、生态旅游等主导产业以及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型产业,广泛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推广活动。收集整理一批投资小、风险低,且适合青年创业的创业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纳入创业项目资源库,免费向广大创业者提供项目推广服务(县发改局、经贸局、人社局、招商局、农林科技局、文广局)。
(十七)加强职业和创业培训。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积极整合教育资源,指导职业院校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实现职教中心与职业培训的互动发展,提升就业能力。对正在创业的大学生和返乡创业大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提升培训,增强企业的应对市场风险能力。积极搭建大学生创业交流空间,采取举办“创业讲堂”,开设“创业咖啡”、“创业沙龙”等形式,实现创业者的良性互动互通互惠(县人社局、教体局)。
(十八)强化服务配套。由人社部门牵头,整合社会资源,成立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创业指导团队,为创业政策制定、创业专项活动推广、创业项目征集评审等提供专业性意见,采取有效形式向创业者提供项目评估、项目选址、开业指导等专业性服务。鼓励创业培训机构引进创业服务专家指导团队和创业实训模拟公司,对创业项目进行实地指导和模拟演练,未就业大学生通过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在6个月内成功开业且提供不少于3次后续跟踪服务、开业单位(企业)正常经营的,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后续跟踪指导服务补贴(县财政局、人社局)。加快发展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鼓励公共人才机构指导服务大学生就业。大学生创办的企业3年内可免费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免费发布招聘信息;免费参加县政府举办或组织的各类展会(县财政局、人社局)。
(十九)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政策,推行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并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创业补贴。对主动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标准安置补贴。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县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
五、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二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旬阳县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把创业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镇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和政策贯彻落实力度,确保各项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就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凝聚合力,扎实推动就业创业工作(县政府办、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二十一)落实目标责任考核。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全县目标责任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县考评办)。县政府督查室要将就业创业工作列为重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的成员单位或相关部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各项政策扶持和奖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非法获取的各项资金(县政府办、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公安局)。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镇、各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先进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典型事迹。要着力挖掘创业典型,培育创业标兵,县政府每年度组织一次创业典型评比表彰活动,大力褒奖先进,积极引导全社会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创业光荣的良好舆论氛围。要积极引导大学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县政府办、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要结合镇域和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报县就业创业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社局)备案。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旬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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