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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回购商品房用于移民搬迁安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名称: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回购商品房用于移民搬迁安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CD-xzfzfbgs-zfbwj-zfbwj-2016-0285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1月21日 文号: 旬政办发〔2016〕4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1-06 10:4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回购商品房用于移民搬迁安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4日   

旬阳县回购商品房用于移民搬迁安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搬迁群众进城入镇集中安置,满足不同层次搬迁群众的住房要求,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避灾扶贫搬迁“三精”工作的意见》和《旬阳县城规划区避灾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旬政发〔2015〕2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回购商品房作为避灾扶贫搬迁安置房,必须坚持“企业申请、政府审批、价格评议、协议回购、确定对象、公开分房”程序和“最高限价、择优使用、创新试点、稳步推进”原则。

第三条从2016年起,优先在县城规划区和重点镇选择1—2个点开展试点,不断完善,逐步推广。

第二章回购对象及条件的审核

第四条申请政府回购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五证一书”齐全。“五证”即:1、国有土地使用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书”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条所回购商品房项目必须具备避灾扶贫搬迁的相关审批手续,包括规划评估、行政审批、公开招标、工程管理、决算审计、风险评估等资料真实齐全。并提供证件的原件审验和复印件,进行备案。

第六条实行现房回购必须达到避灾扶贫搬迁要求的入住条件,基础设施(路、水、电、讯、排污等)和公共服务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配套到位,且建筑质量通过验收。

第七条所回购商品房为整栋楼或整单元,单套房屋合同面积在125㎡以内,房屋有完全的产权,且房屋所在小区有规范的物业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所回购商品房价格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议,执行全县避灾扶贫搬迁房统一标准的最高限价,即:高层均价不超过2200元/㎡,多层均价不超过1500元/㎡。

第九条搬迁对象由政府严格审定,房屋由政府统一公开分配。

第十条由回购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提出回购申请,报县移民搬迁办初审,初审同意后,上报县政府正式审批避灾扶贫搬迁项目,纳入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由县政府组织财政、审计、搬迁、住建、发改等部门按照回购要求进行评估、审核,出具评估报告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商品回购项目由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县移民搬迁办根据县政府研究意见,将拟回购的商品房列入年度移民搬迁安置计划,并编制实施方案上报省、市移民搬迁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纳入回购范围:

1、房屋达不到入住条件的;

2、配套设施不到位的;

3、房屋质量不达标的;

4、房屋手续不完备的;

5、房屋价格不符合要求的;

6、搬迁对象不足30户的;

7、搬迁群众不愿意购买的;

8、开发商不愿意出售的;

9、房屋产权存在纠纷的;

10、房屋已作为银行抵押的。

第十五条坚持属地管理,商品房回购项目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管理,县移民搬迁办监管。

第三章搬迁对象确定

第十六条凡符合移民搬迁政策的农村居民均可购买回购商品房。搬迁对象自愿申请,按移民搬迁对象申报程序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回购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将搬迁对象资料收集整理后,交由所辖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移民搬迁办。

第四章回购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搬迁对象确定前,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收取回购商品房房款。

第十九条回购商品房审定后,由所辖镇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回购协议,结算房款。

第二十条建房补助款兑付由镇政府与搬迁户签定协议商定,可集中兑付,也可通过“一卡通”兑付到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立即取消回购商品房申请资格,并按骗取国家扶贫资金论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回购商品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地、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