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名称: |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xzfzfbgs-zfbwj-zfbwj-2017-0617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年12月28日 | 文号: | 旬政办发〔2017〕180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12-21 09:14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7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旬阳县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安康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全县财政投融资(包括全额投融资、部分投融资和财政性融资)建设项目预算编制的可行性、科学性、法规性进行技术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经县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财政投融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翻)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和基础性建设项目(不包括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评审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财政资金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工作,并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主要工作包括:
(一)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项目前期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制度执行情况;
(三)评审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参与预算编制及项目招标采购的有关工作;
(四)评审项目概算、预算;
(五)评审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意见;
(六)评审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投资控制相关的其他情况;
(七)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融资额。对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投融资的审减(增)投融资额,说明审减(增)的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二)对评审中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融资评审结论,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复核。若在五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应及时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送审的施工图预算若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的投融资金额度,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予受理评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送审的项目预算资料应包括:
(一)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表、工料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及全套电子版文件;
(四)其他与预算评审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项目施工图、国家和地方统一制订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材料价格、直接费价格指数,以及其他有关的计价取费规定。
除此之外的定额缺项补充,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作为预算评审的依据。
第九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批准情况;
(二)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情况,是否控制在概算之内;
(三)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四)材料、设备订购取价情况;
(五)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增减内容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单位送审齐全的建设项目,应尽快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出具《旬阳县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书》,送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旬阳县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书》是确定项目投融资金额度和拦标价(或标底价),调整项目投融资计划,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和招投标工作,均应在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包括招标控制价)确定的投融资限额内进行。
第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环境或客观条件出现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应通知审计部门现场勘察,投融资增减变动额度超过10%的,提请县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后由原立项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可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预算评审工作,或以委托方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预算评审服务,或与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协作机制,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购买社会中介服务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据实安排。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要按照“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决(结)算”的管理机制,加强对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评审。在项目工程预算投融资限额之内,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签署资金核拨意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企业或者第三方。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要严格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跟踪检查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对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评审下达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对其资金的使用实施核查。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方案,严禁随意扩大项目规模和截留项目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 对财政投融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投融资评审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对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影响投融资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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