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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江旬阳段等4条河流管理保护范围的公告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0-01-25 08:30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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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旬阳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汉江旬阳段、旬河旬阳段、乾佑河旬阳段及坝河旬阳段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一)汉江旬阳段

1.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2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集镇段防洪标准30年,其余河段防洪标准2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护岸地。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30米。

2.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含堤防安全保护区)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0米。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旬河旬阳段

1.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防洪标准及质量满足要求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陆域延伸10米(旬河旬阳县段堤防等级为Ⅳ、Ⅴ级)。如遇市政道路、国道、省道、县道等道路工程,则管理范围线定为道路边线。如遇河道沿线道路为路堤结合的情况,应根据其公共属性,管理范围公用,管理范围线落在公路临河一侧外缘。

无堤防的河道或有堤防但防洪标准或质量不满足要求,其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有居民居住河段防洪标准20年,无居民居住河段防洪标准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护岸地。护岸地从设计洪水位与山体相交线向陆域平移10米。

有库区的河道库区管理范围为库区已征地的地带。

2.保护范围

有堤防河段保护范围为护堤地向陆域延伸10米(旬河旬阳县段堤防等级为Ⅳ、Ⅴ级)。如遇市政道路、国道、省道、县道等道路工程或遇河道沿线道路为路堤结合的情况,保护范围线落在公路里侧。

无堤防河段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陆域平移15m。

有库区的河道库区保护范围为库区两岸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乾佑河旬阳段

1.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堤防等级为Ⅰ级),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3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所经城区段防洪标准20年,集镇段防洪标准20年,其余河段防洪标准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护岸地。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20米。

2.保护范围

有堤防河段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300米(或以内);无堤防河段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25米(或以内)。

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坝河旬阳段

1.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堤防等级为Ⅲ级),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2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所经县城段防洪标准20年,集镇段防洪标准20年,其余河段防洪标准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护岸地。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20米。

2.保护范围

有堤防河段: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200米(或以内);无堤防河段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25米(或以内)。

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在汉江旬阳段、旬河旬阳段、坝河旬阳段及乾佑河旬阳段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旬阳县水利局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旬阳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五)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旬阳县水利局备案。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围河造田、围垦河道、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   



【责任编辑:徐斯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