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县城区市容环卫综合整治的通告

时间:2016-10-28 10:01作者:源自:县三创指挥部

石创指发〔2016〕26号

 

石泉县三创指挥部

关于开展县城区市容环卫综合整治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净化、美化县城容貌,给广大居民创造一个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卫生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照国家卫生县城标准,现就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四自一包”,严禁垃圾乱扔乱倒。城区各单位、门店要自觉维护门前卫生、绿化、公共设施和公共秩序,做到垃圾装袋、定点投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地乱扔乱倒垃圾,不得向河道、街道及其它公共场所排放或倾倒污水、油污,不得将建筑垃圾、弃土随意倾倒。

二、依法规范市容秩序,严禁在县城主次干道、公园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乱设摊点、流动叫卖,沿街门店禁止出店、占道经营。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店外经营、明锅亮灶、露天烧烤;严格规范临时市场,做到不超界、不占道,市散场清、卫生达标;各夜市小摊点必须于19:00以后在指定地点经营。

三、加强城区交通管理,严禁乱行乱停乱放。所有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照要求在规定地点规范停放;严禁各类机动车辆随意掉头、随意停靠、慢车揽客、不按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禁强行拉客载客、车辆非法运营、违规恶性竞争等行为。

四、强力整治户外广告,严禁乱贴乱挂。依法严厉整治城区乱涂乱画行为,严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灯箱、指示牌等门头牌匾,禁止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贴、乱挂广告;禁止随意散发、张贴、涂写各类营销广告;所有广告、门头牌匾必须依法审批、规范设置、定期维护。

五、严格建筑工地管理,严禁扬尘污染。城区及周边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及拆迁现场必须文明施工,进出口路面必须硬化,修建隔离围栏;各类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必须覆盖运输,车容整洁干净,禁止带泥上路、沿途抛洒;各门店、住户装修及私人建房堆放建筑材料不得占用公共空间,确需占用的,必须报城镇管理监察大队审批,经批准后按要求堆放并及时清除。

六、强化市政环卫设施管理,严禁违法破坏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市政环卫设施;严禁在行道树、绿化带、公园广场等绿化及市政设施上乱牵乱挂、晾晒衣物、倾倒垃圾及有害液体、堆放杂物、取土、焚烧、设置广告等;严禁随意占用公园、广场从事宣传或各种经营活动;严厉查处损坏井盖、护栏、亮化设施、城市道路、果皮箱、垃圾桶、健身器材、公共绿地、花草苗木等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休闲设施和园林绿化的行为。

七、强化“六小”行业管理。所有小旅馆、小美容美发、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歌舞厅和小网吧都要办齐证照、亮证经营,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防尘、防蝇、防鼠、防蚊、防蟑螂措施完善,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小餐饮店、小食品加工店、小副食店要严禁“前灶后厅”、生熟混放和交叉污染。

八、严禁随意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要严格遵守《石泉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办法》,因庆典活动而产生的喷花、纸屑等垃圾、废物,主办方应及时清理。

九、严禁在城区放养禽畜和使用畜力车辆,不得在公共场所放犬、溜犬,对流浪犬只、散养家畜一经发现,一律捕杀。

十、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广大群众应认真遵守本通告规定,按要求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整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热忱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市容环境整治活动予以监督,并积极举报,举报电话:县三创办6320251、县公安局6322678、县住建局6321642、县卫计局:632127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6321665、县环保局6311626 。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泉县三创指挥部

2016年10月26日

 

 

 

主送: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石各单位。

抄送:市双创指挥部办公室。县三创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归档。

石泉县三创指挥部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