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石泉县2018年度第三批次集体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批准情况
1.批准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陕政土批〔2019〕231号
3.批准时间:2019年2月22日
4.收文时间:2019年3月12日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地块编号 | 位 置 | 土地权属 | 面 积(公顷) | 地 类 | 规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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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一 | 两河镇中心村三组 | 两河镇中心村三组 | 0.2305 | 农用地 | 商服用地 |
地块二 | 城关镇黄荆坝社区一组 | 城关镇黄荆社区村一组 | 1.2615 | 农用地、建设用地 | 商服用地 |
地块三 | 城关镇杨柳社区上坝四组 | 城关镇杨柳社区上坝四组 | 0.4739 | 农用地、建设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地块四 | 池河镇五爱村一组 | 池河镇五爱村一组 | 5.5672 | 农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地块五 | 熨斗镇沙湾村四组 | 熨斗镇沙湾村四组 | 0.6071 | 农用地、建设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58号)规定执行(可在县政府网站查询)。
2.农业人口安置途径: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支付安置补助费、参加被征地农(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办法予以解决。
四、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期限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统一汇总征地补偿情况,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县自然资源局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五、其它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及电话:县自然资源局 6315055 6315077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