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CD-bmxscjdglj--xzcf-2017-0015 公开目录: 统计年报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市监处字(2017)22号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10-31 14:11
内容概述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陕西省石泉县国通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号:612423100002216,法人代表:夏鹏,联系电话:15209155055,住所:石泉县城关镇堡子村三组,经营范围:工艺品、根雕、观赏石购销。

按照省工商局《关于继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工商发【2016】220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17年3月以来对当事人采取电话、邮寄函、实地核查等形式进行核查,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自2014、2015、2016年未年报,同时,我局在税务机关了解,该企业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未缴纳税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用以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或不存在)不符。

证据二:《企业公示信息实施核查记录表》,用以证明对当事人核查情况的记载;

证据三:电话记录,用以证明与当事人电话联系的情况及内容;

证据四:《企业实地核查函》,用以证明我局将通过邮寄方式告知当事人进行核查的内容、事项以及后果;

证据五:《协助调查函》,用以证明我局向税务机关了解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六:税务机关复函,用以证明当事人办证及纳税情况;

证据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用以证明当事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相关信息,已证实当事人2014、2015、2016年未年报。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采取电话、邮寄函、实地核查等形式进行核查,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自2014、2015、2016年未年报,同时,我局在税务机关了解,该企业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未缴纳税收,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长期未能正常经营。其行为已违反《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违法行为。

2017年7月28日,我局对本案调查终结,并于2017年9月28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市管听告字【2017】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辨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和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违法行为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或者向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 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