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CD-fwzxxslj-hzzjb--2017-0047 公开日期: 2017-11-21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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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河长制工作简报 (2017年第6期)

石泉河长制工作简报

第6期

石泉县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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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召开汉江石泉段现场巡河暨河长制工作推进会

近日,我县召开汉江石泉段现场巡河暨河长制工作推进会,县级河长、副县长乐荣带领公安、水利、交通、住建、环保部门责任人及各镇级河长、各镇级警长(各镇派出所所长)对全县汉江段进行现场巡河,沿途查看了汉江河道综合治理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巡河结束后,在喜河镇政府召开了河长制工作推进会。会上由县河长制办公室对我县开展河长制工作以来的情况做了通报,对近期巡查检查中发现的汉江干支流水环境突出问题进行了现场通报点评,同时对下半年河长制工作重点进行了安排部署。池河镇、后柳镇就落实河长制工作做交流发言;县环保局就水污染防治和汉江水质保护执法工作做表态发言;县公安局就涉河违法件与部门联动处置打击做表态发言。

乐荣要求,各级河长、警长及四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在责任落实上再下功夫,确保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会上通报的突出问题,要按照属地和职能将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镇、部门,并责成相关责任单位迅速处置,限期整改到位。

县河长制办公室下发12份督办通知单

集中解决涉河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河长制工作,近日,县河长制办公室将开展河长巡查以来发现的涉河重点、难点问题分时分类建立问题台帐,对相关责任部门、镇下发了河长巡查督办通知单,针对不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解决一起,销案一起。

本次督办的突出问题有:

1、石泉江南滨江景观步行栈道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同时也未办理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手续,存在未批先建违建行为。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整改时限:2017年10月15日。

2、210国道石泉过境汉江特大桥级引线工程在施工中将渣土倾倒至过境汉江特大桥江南桥头右岸边坡及河道管理范围内。责任单位:县交通局。整改时限:2017年11月15日前。

3、红花沟滞洪库设计洪水水位以下,存在群众围垦滞洪河滩地进行农作物种植、搭建帐篷、栽植树木等非法行为,严重影响滞洪库放水涵闸及排洪涵管行洪安全。责任单位:城关镇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9月15日前。

4、石泉县城至新棉公路改建工程SG-1标段山体爆破和路基开挖施工中,存在将废弃固体弃渣随意沿汉江倾倒,挤占河道,破坏江岸水生态环境,并对影响汉江河道行洪安全。责任单位:县交通局。整改时限:2017年10月15日前。

5、池迎公路改建工程1标段在施工过程中将工程弃渣随意倾倒于中池镇城镇社区石湾段公路外侧,部分弃渣滑落河道,破坏江岸水生态环境,影响汉江河道行洪安全。责任单位:县交通局。整改时限:2017年11月15日前。

6、池迎公路改建工程2标段在公路挡护施工过程中将边坡和基础开挖弃渣随意弃置于迎丰镇青龙崖段公路外侧河道内,河道水环境、水生态遭到破坏,且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责任单位:县交通局。整改时限:2017年9月15日前。

池迎公路改建工程2标段在将军坟段公路山体爆破开挖施工过程中,大量弃土弃石滑落池河河道,造成弃渣阻塞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山体裸露,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隐患,河道边坡水环境、水生态遭到破坏。责任单位:县交通局。整改时限:2017年11月15日。熨斗镇集镇开发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意在富水河河道内堆放建筑物料,将建筑施工弃渣和垃圾随意倾倒在河道内,造成涉河障碍改变河流走势,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富水河水环境遭到破坏。责任单位:熨斗镇政府。整改时限:2017年8月31日前。后柳镇中坝峡谷漂流终点站卫生间化粪池紧邻河道,化粪池建设不规范,池盖未采取封闭措施,仅用竹夹板遮盖,汛期涨水极易出现污物直排河道,影响河道环境造成水质污染。责任单位:后柳镇政府。整改时限:2017年8月31日前。曾溪镇境内汉江河道渔业养殖网箱布设不规范,部分养殖网箱摆设已严重挤占航道,影响航道通畅和河道行洪,极易形成水上交通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曾溪镇政府。整改时限:2017年9月20日前。后柳镇境内风沟口高密度渔业养殖网箱影响汉江小三峡和雁山旅游景区水域生态环境,对汉江水质造成一定污染。责任单位:后柳镇政府。整改时限:2017年9月20日前。喜河镇境内洞沟桥下汉江沿线江边自然形成的垂钓平台周边存在大量废弃物品及垃圾,极易形成新的水面漂浮物源,影响江面美观及造成汉江水质污染。责任单位:喜河镇政府。整改时限:2017年8月31日前。被督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对督办事项(问题)整改到位或无整改结果报告的,县河长办将报请县级总河长同意后,对被督办单位进行全县通报。如无理拒不整改并因此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县河长办将按照《石泉县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提请县纪委监察局予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