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fbmczj-zfcg--2018-0130 公开日期: 2018-03-29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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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财政局关于办理政府采购备案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泉县财政局

关于办理政府采购备案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石泉县政府采购申请表》变更为《石泉县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表》,现将办理备案的相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采购单位的正式公文。

内容包括:采购事项成立的原因,采购预算的形成,采购资金的来源,拟备案的采购方式等内容。

二、公文附件。

(一)提供相关的资金来源文件或详细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二)提供详细的政府采购需求,工程类的提供工程量清单,达到财政投资评审标准的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文件,符合单一来源采购、进口产品采购的提供论证资料,300万元以上的提供招标文件的论证结果,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三)提供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三、其他。

(一)货物和服务类在10万元以下、工程类在30万元以下的不需提供资金来源文件。

(二)社会代理机构的选取应在县财政局采购管理部门核实通过的范围内,并在政府采购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进行。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场地原则上到县资源交易中心申请,确需外出采购的,采购单位以文件形式报财政局采购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专家由授权采购人代表抽取,政府采购专管员监督。

请各采购单位配合执行。

附:石泉县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表

石泉县财政局

2018年3月27日

附件:

http://8.134.116.66:6069/UploadFiles/akjyhfj69/PublicInformation/fwzxxczj/20180329091244220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