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zfbmrsj-zcwj--2018-0253 | 公开日期: | 2018-07-13 09:11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石人社发〔2018〕79号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从2018年1月起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落实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24号)文件精神。从2018年1月1日起,国家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8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补助。国家这次提标和我省确定的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元的政策应同步落实到位,不得冲减已经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即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央和我省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共计23元,其中每人每月5元已落实到位,本次实际每人每月增加18元。
各镇要大力开展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要进一步落实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县城乡居民养老经办中心要提高工作效率,务必在2018年7月31日前将此次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泉县财政局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