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zfbmrsj-zcwj--2018-0406 | 公开日期: | 2018-11-16 14:47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各镇人民政府,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规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现就我县2018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参加了我县2018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且未超过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慢性病患者。
二、门诊慢性病病种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高血压二期及以上;3、糖尿病;4、脑梗塞后遗症;5、脑出血后遗症;6、慢性活动性肝炎;7、肝硬化;8、结核病;9、白血病;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1、各类型精神病;12、癫痫病;13、帕金森氏病;14、红斑狼疮;15、肺气肿;16、慢性阻塞性肺病。
三、申报所需资料
(一)初次申报所需资料: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原件1份、与所患疾病相关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本人身份证、2018年参保缴费票据复印件各1份、2018年度“两定”机构门诊购药发票原件等资料到县医院、县中医院医保科进行申报。
(二)多次申报所需资料:持2018年参保缴费票据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18年度“两定”机构门诊购药发票原件到县医院、县中医院医保科进行申报。
四、待遇标准和办理时限
(一)待遇标准:城镇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发票金额的60%,年度最高报销标准不超过800元。
(二)申报时限:2018年度申报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当年享受资格。
(三)兑付时间:经审核审批通过后,在2019年5月前拨付至本人社保卡,通过社保卡金融功能直接取现和购药。
五、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引导。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工作的宣传指导,及时通知本辖区城镇居民患者按时按要求进行申报登记,确保参保慢性病患者都能享受到门诊慢性病报销待遇。
2.规范购药管理。城镇居民门诊慢性病患者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门诊购药,所购药品为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规定的、治疗所申报慢性病病种相关的药品,凡超出《药品目录》范围及与所申报病种不符的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等不列入慢性病门诊用药报销范围。
3.确保公平公正。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种诊治资料和购药发票,确保患者申报的材料真实可靠,享受待遇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套取医保基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在取消申报人当年慢性病报销待遇的同时,追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秉公办事,不得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咨询电话:县医院医保科 6322430
县中医院医保科 6317307
县人社局医保中心 6327331
附件:1.2018年度城镇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批表
2.2018年度城镇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登记册
2018年10月23日
附件1:
2018年度城镇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批表
申报次数:(多次、初次) 编号:
姓 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
参保镇(社区) | 身份证号 | ||||
诊断医院 | 诊断病种 | ||||
联系电话 | 购药发票合计 | ||||
县医保中心意见 | 经审核,符合报销规定,同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百 拾 元 角。(小写: 元)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2018年度城镇居民申报门诊慢性病登记册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参保社区 | 申报病种 | 住院病历复印件 | 诊断证明 | 缴费发票复印件 | 身份证复印件 | 购药发票总额 | 联系电话 | 办理人签字 | 登记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