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索引号 | ZFBM-zfbmgaj-hzcf--2019-0542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公安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公(城)行罚决字[2019]18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6月2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7-29 09:27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黄**,男,**岁,****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石泉县***街**小区**号楼*****号,现住陕西省石泉县***街**小区**号楼*****号。个体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成员。
违法犯罪经历:无。
现查明黄**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一案,由王*于2019年06月24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当日受案调查,现依法查明如下违法事实:
2019年6月24日1时许,黄**驾车行驶至石泉县**镇**路北口时与王*、杨*等人发生口角,黄**从车辆后备箱中拿出一把刀具欲吓唬对方,之后王*与黄**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黄**不慎将王*手部划伤。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涉嫌携带管制刀具的违法嫌疑人黄**抓获,并查获疑似管制刀具壹把。办案民警将查获的刀具送石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鉴定,石泉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该刀具为管制刀具。经询问,黄**对其非法持有管制器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由我局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客观反映了上述违法事实。
我所认为:黄**携带管制刀具与王*争执中不慎将王*手部划伤,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易引起其他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治安处罚。黄**在案发后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积极对王*的伤情负责、赔偿了王*的各项费用,主动减轻了违法后果并取得了被侵害人王*的谅解,遂可以对其在较轻的情节范围内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黄**警告。
警告由石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泉县公安局或者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0份
石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