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fbmczj-zcwjj--2019-1578 公开日期: 2019-09-03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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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泉县委组织部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泉县审计局 关于我县公务通讯费问题整改规范的通知

关于我县公务通讯费问题整改规范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按照县委《关于印发<石泉县省委第六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石字〔2019〕52号)精神,现将公务通讯费问题整改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根据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的通知》(安财办〔2015〕76号)中“既得利益不受影响”的精神,将机关单位公务员公务通讯费列入改革性补贴项目,随统一津补贴的渠道、列入财政预算按月随工资发放。

(二)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作为新增绩效工资纳入财政预算,由各单位考核后发放,其中,教师、医生按原标准和原渠道执行。

二、执行标准、执行时间

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教育、卫生系统不包括教师、医生)、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分别按照附件1对应职务职级标准,经审批后从2019年7月1日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各单位分别填报《石泉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通讯费纳入改革性补贴审核名册》《石泉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通讯费纳入绩效工资审核名册》(一式四份,见附件2-3),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进行集中审批。

(二)各单位报审时需提供各单位2019年6月底前最后一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审批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工作要求

(一)本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改革性补贴、增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教育、卫生系统不包括教师、医生),是对发放的专项补贴进行规范,不涉及人员身份认定。请各单位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认真领会政策精神,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避免引发新的矛盾,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将集中时间进行审核。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迅速安排专人按照要求认真填报各项审核名册并及时报审。凡因不按时报送审核表造成无法按时完成此项工作的,责任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三)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或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如有违反,严肃查处。

中共石泉县委组织部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泉县审计局

抄送:县人武部。

石泉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日印发

附件1

石泉县公务通讯费纳入改革性补贴(绩效工资)标准表

职务及职级公务通讯费纳入改革性补贴 (绩效工资)标准(元/月)备注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 工勤人员
管理人员专技人员
副厅   400 
正处(含调研员)管理五级  300 
副处(含享受正处职级待遇)管理六级  260 
正科(含正科级领导、享受副处职级待遇)管理七级专技3-4级 200 
主任科员(含正科级非领导、享受副处职级待遇)   160 
副科(含副科级领导、享受正科职级待遇)管理八级专技5-7级技师(工勤2级)120 
副主任科员(含副科级非领导、享受正科职级待遇)   100 
科员(含享受副科职级待遇)管理九级专技8-12级高级工、中级工 (工勤3-4级)80 
办事员(含试用期人员)管理十级 (含试用期人员)专技13级初级工、普工 (工勤5级)50 

备注:1.事业单位不含教师、医生。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属组织部门任命的领导参照机关单位执行。

附表2

石泉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通讯费纳入改革性补贴审核名册

填报单位(签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姓 名职务任职时间原享受公务通讯费标准 (元/月)新增改革性补贴 (元/月)执行时间备注
        
        
        
        
        
        
        
        
小计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组织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根据石财发〔2019〕69号文件规定,同意以上 名同志执行新增改革性补贴标准。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3

石泉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通讯费纳入绩效工资审核名册

填报单位(签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姓 名职务任职时间原享受公务通讯费标准(元/月)新增绩效工资标准 (元/月)执行时间备注
        
        
        
        
        
        
        
        
        
        
小计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组织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根据石财发〔2019〕69号文件规定,同意以上 同志执行新增绩效工资标准,由单位考核后发放。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教育、卫生系统不包括教师、医生。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属组织部门任命的领导参照机关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