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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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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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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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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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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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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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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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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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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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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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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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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安石运罚〔20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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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曾溪镇个体驾驶员李**涉嫌驾驶陕GGM516号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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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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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6日上午10点左右,李**驾驶陕GGM516号小型普通客车拉四名乘客从曾溪镇去左溪,到达目的地后收取其中一名乘客10元车费,当事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及《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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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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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第四十五条,对驾驶员处以罚款,并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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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道路运输管理所20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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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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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安石运罚〔201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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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叶**驾驶陕GTN859号出租车涉嫌未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不文明用语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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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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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8日17时30分,叶**驾驶陕GTN859号出租汽车在老汽车站搭载了一名乘客送至水晶湾小区,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取了乘客6元车费,被乘客投诉,经调查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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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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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第四十七条,对驾驶员处以2000元罚款,并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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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道路运输管理所2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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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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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安石运罚〔201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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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刘**驾驶陕GTC199号出租车涉嫌未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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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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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5日早8时,刘**驾驶陕GTC199号出租汽车在老交通局门口搭载了一名乘客送至杨家坝职教中心,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取了乘客10元车费,被乘客投诉,经调查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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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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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第四十七条,对驾驶员处以2000元罚款,并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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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道路运输管理所20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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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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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安石运罚〔201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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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蔡**驾驶陕GTC200号出租车未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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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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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1日晚上19时30分,蔡**驾驶陕GTC200号出租汽车在家有超市搭载了一名乘客送至杨柳小区未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7元车费,被乘客投诉,经调查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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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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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第四十七条,对驾驶员处以2000元罚款,并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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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道路运输管理所2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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