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垃圾的通告 | ||
索引号 | ZFBM-zfbmzfb-zcwj-gfxw-2019-0434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9年04月22日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日期: | 2019-10-24 17:21 |
内容概述 | 为加强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焚烧管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管责任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9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垃圾的通告
为加强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焚烧管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管责任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9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任何时间一律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田间杂草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住建局负责,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督察巡查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行为,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监督管理,大力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指导企业和农户采用回收加工、机械化粉碎还田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各镇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工作负主体责任,积极发挥镇、村(社区)网格员监管作用,切实加强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禁烧管控。
六、各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的危害性,大力宣传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的有关规定,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杜绝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行为。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6321433;
县住建局举报电话:6311191;
县生态环境分局举报电话:631236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