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xzfgzbmsthjfj-zcwj--2019-0251 | 公开日期: | 2019-10-28 17:41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泉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
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石泉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泉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石泉县非道路移动机械
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环大气函〔2019〕35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安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强化全县非道路机械综合监督管理,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市县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重点工作安排,2019年10月31日前,要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2020年6月1日前,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在用机械,禁止在划定的区域内使用。施工场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符合国Ⅲ排放标准。
二、 调查范围及对象
以全县范围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工矿企业以及码头、机场、铁路货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重点,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趸船)、企业内部(场地)车辆等机械类型(农业机械、林业机械除外)。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信息主要包括生产厂家名称、出厂日期等基本信息,所有人或使用人名称(可为单位或个人)、联系方式等登记人信息,排放阶段、机械类型(按用途分)、燃料类型、污染控制装置等技术信息,以及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标签等。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任务分工。在全县范围内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依照“谁主管、谁调查、谁建档”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台账。
各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及个人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进行摸底调查,并协助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负责汇总、整理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数据,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共享数据库并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联网;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执法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全县矿山采选矿、土地开发等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摸底调查。
县住建局:负责开展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征地拆迁工地、市政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摸底调查。
县交通局:负责开展全县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摸底调查。
县水利局:负责开展全县水利建设项目、采砂场及堆放场地(含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堆砂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摸底调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全县涉农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摸底调查。
县林业局:负责开展全县林业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摸底调查。
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开展工业园区内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摸底调查。
县经贸局:负责开展所属工业企业(含散乱污企业)、加油站、堆煤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摸底调查。
(二)时间安排。2019年10月20日前,各镇、各相关单位务必完成行业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并将调查统计表(具体见附件1)报送县生态环境分局汇总。
(三)主要内容。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信息主要包括生产厂家名称、出厂日期等基本信息,所有人或使用人名称(可为单位或个人)、联系方式等登记人信息,排放阶段、机械类型(按用途分)、燃料类型、污染控制装置等技术信息,以及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标签等。
(四)登记方式。各镇、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摸底调查工作的同时,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使用单位和个人到陕西省城乡工程机械管理服务中心安康中心石泉县代办受理点(具体见附件2)进行编码登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备案登记资料。
(五)执法检查。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抽点检测。对在限定时限内(15天)通过治理、维修仍未达标的工程机械,由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施工审批监管单位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
四、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非道路用动力机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机械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五、有关要求
一是强化宣传引导。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搞好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各责任主体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责任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确保此项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积极协调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工作,对备案登记数据和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相关单位进行完善。各使用单位及个人,把使用合格的、符合环保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为基本要求,主动申报相关信息,对拒报、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住建、经贸、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建立相应行业的管理制度,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守法守信情况,并将其纳入行业准入、绿色施工和信用管理,做好编码登记工作。
三是强化督察检查。县督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现场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因工作开展不力,摸底调查统计滞后,影响全市工作进度被通报的,将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问责。
四是建全档案信息。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本次摸底,梳理排查全县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进一步摸清其数量、类型、使用年限、排放等情况,切实摸清我县此类机械数量及其产生的污染排放总量,建立健全档案信息。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请将确定的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于9月23日前报县生态环境分局。
联系人 :曹四平 电话:6320739 QQ:475138415
附件:1、石泉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统计表
2、陕西省城乡工程机械管理服务中心安康中心石泉县代办受理点
附件1:
石泉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所有人 | 联系方式 | 生产厂家 | 出厂日期 | 排放阶段 | 机械类型 | 燃料类型 | 污染控制装置 | 备注 |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排放阶段:指机械出厂时应满足的排放限值阶段(如“国Ⅰ”、“国Ⅱ”、“国Ⅲ”等,未达到任何排放标准的为“国0”)。进口机械应填写进口国的排放阶段,必要时可咨询机械供应商。2、机械类型:应填写“施工机械”、“企业内部机械”、“农用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或“备用发电机”,如属于其他类型,应用文字注明。3、燃料类型:应填写车用柴油、汽油、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LPG),若为其他燃料,应写明燃料种类。4、污染控制装置:可填写“三元催化器”、“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颗粒物捕集器(DPF)”、“氧化催化器(DOC)”等;若有其他应写明设备名称;若无后处理装置,可填写“无”。5、备注:对于同一所用人拥有多台同厂家、同批次、同类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注明车架号。
附件2:
陕西省城乡工程机械管理服务中心安康中心石泉县代办受理点
单位 | 联系人 | 固定电话 | 联系电话 | 单位地址 |
人寿财险 | 王钢 | 6325789 | 18091536699 | 石泉县北环路东延段13号新桥小区3号楼8门面 |
中华保险 | 郭磊 | 6313678 | 15509158807 | 石泉县环城路(大建集团一楼) |
人保保险 | 邓珊 | 6325270 | 13992524555 | 石泉县城关镇向阳路中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