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公证处在日常办证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当事人已故亲属的抚恤金已汇入死者的银行卡中,在支取前述款项时被银行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那么抚恤金是否可以办理继承权公证?被汇入死者银行账户又该如何支取?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为大家做一分析。
马女士带着年迈的婆母周某某和年幼的女儿李某甲愁容满面的来到石泉县公证处,为支取丈夫李某乙的“银行存款”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经过初步了解,马女士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申请条件,公证员立即按照相关程序对死者李某乙的亲属关系和银行凭证等资料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细心的公证员发现,据马女士提供的“银行存款”凭证显示,该款项是在死者李某乙去世一年多以后才汇入其账户,随即又对马女士和周某某进行详细询问,得知该款项是李某乙生前单位所汇入的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证员告知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一时之间马女士又犯了难,不知该如何是好。看着马女士的为难,公证员也为其感到着急,于是本着便民利民的办事原则,采取了变通的方法,先同银行与李某乙的单位积极沟通,向他们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意见,通过公证员的努力协调,最终银行和单位同意了公证处的解决方案,为当事人办理了与死者李某乙的亲属关系公证,马女士拿着公证书顺利的从银行取出了死者李某乙的抚恤金,并按照之前在公证处由承办公证员建议和拟定好的协议同婆母周某某和女儿李某甲分配了上述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就存在的、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很多人包括用人单位和银行对抚恤金的性质都有误区,认为人死亡了才发放抚恤金,那理所应当是属于死者的,而且只要是支取死者账户下的款项,就应该办理继承权公证,其实不然。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对死者亲属的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由死者生前单位一次性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这是死者死亡后才产生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遗产范围,所以汇入死者账户中的抚恤金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
汇入死者账户中的抚恤金又该如何支取呢?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可以参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则上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应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就同案例中一样,办理死者直系亲属的《亲属关系公证》或者由直系亲属协商好分配抚恤金的方案,办理《抚恤金分配协议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