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zfbmgaj/2020-0035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公(交)行罚决字[2020]31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4-20 14:54
内容概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左**,****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石泉县***街**小区**号楼*****号,现住陕西省石泉县***街**小区**号楼*****号。违法经历:2019年4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

现查明:2020年1月15日,石泉县交警大队巡查中队民警在石泉县****处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00时05分,左**驾驶一辆号牌为陕*****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民警在检查过程发现左**满嘴酒气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通过对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6mg/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调查:左**于2019年4月26日21时17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本次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左**供述、现场笔录及照片、酒精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人左**在2019年4月26日在***国道****公里***米处,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1240罚款,驾驶证暂扣6个月,计12分,左**明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又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左**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 2000元。
被处罚人左**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石泉县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由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查中队民警送至石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公安局或者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0份

石泉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