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张垚将城关镇字第17103号房屋产权证书、石国用(2014)4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垚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