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zfbmsfj/2020-0016 | 公开日期: | 2020-08-31 08:35 |
| 来源 | 石泉县司法局 | ||
| 内容概述 | |||
石泉县司法局
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公文质量,确保政令通畅,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安政发〔2019〕21号)、《安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安司发〔2020〕33号),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发机关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制度。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利于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不到位、程序制定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对于提升政府依法决策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所称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公文,不包含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公文。
三、管理主体
以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进行三统一。其他制定主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主体进行三统一,我县行政规范性制定主体详见附件1。
四、工作方式
(一)统一登记
1.以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县司法局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和三统一建议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印发后司法局负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
2.其他制定主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机构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和县司法局提出三统一建议后印发,由制定主体进行统一登记。
(二)统一编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不同于公文的发文号,而是以三号黑体字在公文首页右上方的标注号(附件2、3),以区别于普通公文。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简称,再加行政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规”,如石泉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为“石规”;第二部分为编号当年的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用六角括号“〔〕”括入,行政规范性文件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紧跟年份后,不留空格,按登记顺利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如“〔2020〕001”;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简称(制定主体参照附件1)和制定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流水号,流水号为三位数,每年按登记顺序从“001”起。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用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如:“三统一”登记的石泉县2020年印发的第3件、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第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石规〔2020〕003-县政办002”;“三统一”登记的石泉县2020年印发的第5件、县发改局印发的第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石规〔2020〕005-发改局001”。
(三)统一公布
我县制定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
五、工作程序
(一)以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起草单位向县政府报送提请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提交制定请示、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单位集体审议意见等材料。
2.经县政府批转至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应向县司法局提供以下材料: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4);起草说明(附件5);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包括网上征集意见及征集相关部门意见情况);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其他相关材料。
报送齐全的,县司法局予以受理;未报送材料或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待起草部门补齐相关材料后,县司法局启动审核程序。
3.经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司法局提出“三统一”编号意见,县政府办公室依照办文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4.通过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依照办文程序编写发文文号和 “三统一”编号后,提请签发印送。
5.文件发布后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以县级制定主体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由制定主体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列席会议等方式进行替代。
2.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5日;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
3.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4.经合法性审核、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后,由制定主体提请县司法局编写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并提交提请登记报告,起草说明(附件5),合法性审核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4),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等资料。
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材料报送齐全的,县司法局予以登记编号;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未报送材料或者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待制定主体补齐相关材料后,县司法局进行登记编号;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县司法局不予登记编号并说明理由。
5、制定主体在取得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印发文件,并在该文件印发之日起20日内报县政府备案,报备材料径送县司法局。报备材料包括备案报告(附件6)、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及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核意见,县司法局按照相关规定对该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6、制定主体在文件发布后,及时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县级制定主体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切实把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积极推进,落实专人负责。
(二)严格管理,及时报备。各县级制定主体应当按照《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20日内履行备案职责,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部门本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登记表(附件7)报县司法局审核备案。
(三)强化考评,定期通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实情况已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落实督察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导,对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问责。
石泉县司法局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