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政策解读】《石泉县易地搬迁群众后续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zfbmfgj/2020-0108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10-13 10:47
内容概述 中共石泉县委、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易地搬迁群众后续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石发〔2020〕1号)文件。《石泉县易地搬迁群众后续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是县委1号文件的配套文件。

【政策解读】《石泉县易地搬迁群众后续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依据

中共石泉县委、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易地搬迁群众后续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石发〔2020〕1号)文件。《石泉县易地搬迁群众后续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是县委1号文件的配套文件。

二、主要任务

1、推进“三完善”。完善集中搬迁安置点设施、管理、服务功能,建设功能齐全、服务优质、生活便利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

(1)完善设施配套。设置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综治警务中心、物业商服中心、卫生室、活动广场、垃圾转运站、公厕、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综治警务中心、物业商服中心、公共储藏室、活动广场、垃圾转运点、综治警务联系点、购物点、公共储藏室、活动广场、垃圾转运点等设施。对功能相近的服务设施,合并设计和建设,实现一室多能、综合利用。公共设施配套管护由各镇建立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确保配套设施持续发挥作用。

(2)完善组织管理。500户以上的搬迁安置点单独组建党组织,500户以下可以单独组建,也可以挂靠所在村(社区)党组织。健全自治组织。500户以上相对独立的搬迁安置点单独设立居民委员会,同步建立社区监督委员会和群团组织;100户至500户的成立村(居)民小组,融入就近村(社区);100户以下的,由所在村(社区)进行网格化管理。

(3)完善服务体系,提升便民服务水平。500户以上搬迁安置社区,“两委”干部要在党群服务中心坐班,负责便民服务工作;100户至500户的集中搬迁安置点,由所在村(社区)“两委”派员驻点负责便民服务工作,并配备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助相关工作;100户以下的集中搬迁安置点,设立便民服务代办员、设立物业管理类公益性岗位,负责搬迁安置点日常环境卫生、水电维修等工作,解决一般性物业问题。

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安置点规模和物业管理需求实际,引进物业公司、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进驻搬迁安置点物业商服中心,负责搬迁安置点物业管理服务。100户以下的集中搬迁安置点,所在镇村(社区)要设立物业管理类公益性岗位,负责搬迁安置点日常环境卫生、水电维修等工作,解决一般性物业问题。

提升医疗卫生水平。500户以上的集中搬迁安置点,设立标准化卫生室,配备专业医疗卫生人员;500户以下的集中搬迁安置点,由所在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

提升综合治理水平。100户以上集中搬迁安置点的综治警务中心,由所属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中心主任,配备专(兼)职人员;100户以下集中搬迁安置点的综治警务联系点,明确民警进驻或联系。建立司法人员联系机制,组建人民调解机构,结合“雪亮工程”推进“智慧安防小区”建设。组建“一约四会”和志愿服务队,大力开展新民风建设,提升搬迁群众文明素养。

2、强化“三支撑”。按照“市场导向引领、经营主体带

动、因地因户施策”的思路,结合产业就业精准脱贫“三有”工作,进一步强化“三业”配套措施,促使搬迁群众增收致富。

(1)强化产业支撑。发展农家乐、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小作坊、农业产业园区、餐饮服务用房;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或市场主体流转搬迁安置点周边土地,发展特色规模化农业,将搬迁群众嵌入产业链,分享产业发展红利。

(2)强化创业支撑。开展免费创业培训,推荐创业项目,提供创业指导等服务。加大对创业者的贷款扶持力度,为自主创业的搬迁群众提供每户不超过15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在搬迁安置点开办物业商服中心(购物点),或其他创业带动搬迁户就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搬迁创业户,除按已出台政策落实创业补贴外,根据规模另进行一次性奖补。

(3)强化就业支撑。开发政府购买服务和公益性岗位;规划建设社区工厂,帮助搬迁群众就近就地就业。

3、落实“三保障”。按照“原籍管理地和林、安置地负责房和人”的模式,明确相关配套政策,保障搬迁群众权益。

(1)保障财产权益。一是由迁出地负责,依法保障搬迁群众享有的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权益不变,集体收益分配权和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联的政策性收益不减。二是鼓励搬迁群众流转迁出地土地,对通过入股、合作等方式,签订5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搬迁户给予一次性奖补,原流转协议存续期间的不予奖补。三是除特殊安置方式外,依法办理搬迁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严禁流转交易;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原则上20年内不得交易。

(2)保障公共权益。一是搬迁群众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的,享有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权益。搬迁群众保留原户籍身份不变的,由安置地负责做好搬迁群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养老保险、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保障服务工作。二是对迁入城市或城镇社区居住,但未将户口迁入的搬迁群众,核发有效期三年“绿色居住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所在城市或农村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和相关政策。三是保障搬迁群众子女就地就近上学。

(3)保障民主权益。在安置区居住1年以上的搬迁群众,原则上参加安置地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搬迁安置地所在镇和村(社区)要保障搬迁群众选举、被选举和参与监督管理、协商议事等民主权益。

三、关于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

由县发改局(后扶办)牵头负责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上手,坚持领导包抓、示范引导;坚持创新机制,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坚持加大资金投入,严格督办考核奖惩;坚持移交管护,明晰产权,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原文链接:http://www.shiquan.gov.cn/Content-21783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