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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K-2021-0000 发布日期: 2021-05-31 19:27
来源 县招商服务中心
内容概述 石泉县招商服务中心关于《石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的函

石泉县招商服务中心关于《石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的函

各界社会人士: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县政府安排,现将《石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意见征求稿)》对全社会进行公征集意见,请各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于5月31日下午18:00前将意见反馈至我中心。

联系人:彭  淋       

联系电话:15829858600

QQ邮箱:719153758@qq.com

联系地址:石泉县城关镇杨柳新区石泉县招商服务中心

附件:石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意见征求稿)

石泉县招商服务中心

2021年5月15日


石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意见征求稿)

为进一步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强化招商引资的政策保障机制,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石泉县境内新注册成立、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并在石泉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矿产资源开采及初加工、PPP项目、房地产开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国家规定的环保、安全要求。突出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招商,聚焦建链、补链、强链,大力引进蚕桑丝绸、富硒食品、旅游康养、电子线束、生物医药、文化创意和智能制造等产业,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作用,形成上下游配套完善的产业体系,实现集群式发展。

第三条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包括林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程序出让给投资人使用。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项目和重点产业园区项目用地,产业用地可以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同时鼓励实施弹性年期供地制度。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确定,医疗卫生、健康养老、教育文体、旅游等产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基准地价的70%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第四条  对重资产投资购置土地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按照基准地价的30%、40%、50%、60%,给予企业基础设施项目配套奖补;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大优惠(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第五条  为集约节约用地,鼓励企业入驻石泉经开区标准化厂房,对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低于200万元/亩的企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对入驻石泉经开区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标准化厂房租金前两年全额奖补政策。在企业当年留县税收高于标准化厂房租金金额时,次年标准化厂房租金继续全免,最高累计可免5年。

第六条  新签约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建成投产并缴纳税收,且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实际缴纳入库数)的企业,在其建成投产后的前五年,每年分别按照企业新增地方财力(县级)贡献部分的30%、50%、80%奖励给企业作为产业扶持奖励,纳税周期按照投产纳税的第一个月开始计算。

第七条 工业企业生产用水价格按居民用水价格标准执行,供水安装材料费以成本价核定,其他费用按国家定额标准优惠20%;支持企业申请执行峰谷大宗工业电价政策,供电单位工程施工费较预算降低20%,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60KVA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实行零费用接入;供气单位管件材料和施工费优惠15%;建立高用电、高用气企业补贴机制,对年用电量500万度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企业电量电价,对超过500万度的部分,给予10%的补贴;年用气量30万方以上的工业企业,对超出30万方以上部分,按照联动调整价高出现行终端销售价后的部分给予50%的补贴。

第八条  优先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岗前培训补贴(人均1200-3600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最高300万元、每次最长2年、最多3次);新社区工厂运营补贴(每吸纳一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给予社区工厂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新社区工厂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的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就业扶贫基地补贴(对被认定为省市县级就业扶贫基地的分别给予5、3、1万元奖励,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给予每人每次500元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就业扶贫基地年度内(以工资发放为准)贫困劳动力在岗人数累计达到20人、50人、100人的,再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奖补资金;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企业接收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企业稳岗补贴(按照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给予稳岗补贴)。

第九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在指导帮助企业申报上级奖励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引进高层次人才,并对符合相应条件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给予经费补助,对高层次人才来石创业就业的,除给予创业扶持和个人补贴之外,提供医疗、子女入园入学等综合服务。县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经考察认定后,分别给予院士、专家工作站80万元、3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每两年开展“优秀民营企业纳税大户”“  优秀民营企业家”“优秀成长性民营企业”评选活动,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的,优先申报各类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各种评先评优,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凡获得中、省、市优秀民营企业或同类称号的品牌企业,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力(县级)贡献部分的10%对企业进行奖励;凡获得中、省、市优秀民营企业家或同类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企业业主10、5、3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积极推广本地产品“走出去”,加大本地产品销售扶持力度,将本地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就近采购本地产品。 对石泉地方产品的外贸出口,在落实国家、省级规定的补助政策基础上,再按照中、省补助资金总额20%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50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石泉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的,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大于5亿元的重大项目以及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企业土地供应、财政奖补、政府扶持等方面更大的优惠。

第十四条  对注册地在石泉且开展生产经营、缴纳所得税满三年,或者最近一年在石泉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且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企业,支持企业享受上市“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对在国内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根据招商引资项目的固投、就业、税收及产业带动能力等情况,可“一事一议”确定取水、排污、防洪、道路、用电、用气、管网、绿化、公厕等基础设施配套或奖补。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或年产值5亿元以上、或缴纳税收500万元以上、或吸纳稳定用工100人以上且年发放工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或科技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迁至我县的企业,在享受以上各项扶持政策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所有企业与县政府签订正式招商引资协议后,实行“一个招商引资项目、一套班子协调、一名县级领导包抓、一个单位牵头、一名科级领导负责”的全程“店小二式”服务。建立领导包抓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全程做好项目跟踪服务。

第十七条  构建“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氛围,按照县委、县政府优化投资环境、整治“为政不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文件要求,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影响投资环境的人和事,严厉打击“五霸三抢一哄”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破坏招商环境的人和事,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曝光,全面优化招商服务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可提交县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石泉县招商服务中心

关于《石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意见征求稿)的解读说明


一、背景依据

我县2017年12月印发的《石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暂行办法》(石政发[2017]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截止2019年12月31日已到期,且优惠政策与当下实际和需求不相适应,为了更好更快招商,需重新制定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此,我中心在参照原《石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暂行办法》(石政发[2017]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安政发〔2018〕3 号)、《中共石泉县委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石发〔2019〕14号)、《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安自然资发〔2021〕35号)等现行文件及其他市县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起草了《石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意见征求稿)。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强化招商引资的政策保障机制,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本次政策制定将普惠政策与个性政策相结合、共性政策与“一事一议”相结合,做到既有规范、又有灵活,既符合政策制度、又便于推进招商,突显我县招商优势。

三、制定过程

根据职能职责,《政策》制定工作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政策》起草过程中,我中心认真研究学习了《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共石泉县委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结合实际,认真总结经验、科学理清思路,我中心分别于2020年11月和2021年5月两次征求各镇和政府各工作部门意见,向全社会进行公征集意见,提请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多次召集发改局、教体科技局、经贸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经开区管委会等部门进行了讨论,充分吸收了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我中心认真研究、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石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意见征求稿)。

四、主要内容

本《扶持政策》(送审稿)共十七条。一至二条规定了适用本政策的企业(项目)标准、发展要求;第三至七条规定了为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提供的配套设施优惠政策、奖补措施。包括用地出让租用方式灵活及地价优惠、基础设施奖补、厂房租金奖补、产业扶持奖补、企业用水用电优惠政策;第八至十二条规定了为招商引资企业运营过程提供各种奖补优惠政策保障。包括职业培训、项目贷款贴息、日常运营及员工补贴、创新研发奖励、人才引进经费补助和后勤保障服务、优秀企业表彰奖励、企业产品出口补助;第十三至十五条规定根据招商引资项目的固投、就业、税收及产业带动能力等情况,符合标准的可“一事一议”确定各项优惠政策,以及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后,为企业提供“五个一”全程“店小二式”服务,以及构建“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氛围,全面优化招商服务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

征集结果: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3211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