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GK-2022-0486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10:36 |
来源 | 陕西省民政厅 |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 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陕西省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各设区市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杨凌示范区、 韩城市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西咸新区人社民 政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 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陕西省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25日
陕西省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 间照料中心)设施建设,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 实际,制定《陕西省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由政府或社会资本投资兴建,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临休就餐、短期托养、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日间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场推动” 的总体思路,遵循“规划优先、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采取省级资助与市、县(区)自建结合的方法,推进日间照料中 心设施建设。省级每年下达市、县(区)建设任务,到2022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具备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 可升级为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
第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综合考虑常住人口规模、老年人口分布、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已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等因 素。
第五条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的工商企业、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建公助、民建民营的方式开展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建设。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的日间照料中心应基本符合住建 部发布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23 号)精神,做好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统 筹衔接。
第七条 日间照料中心原则上设立在建筑物一层。设立在第二层以上的,应至少配备 1 部满足担架进出及运送需求的电梯或 无障碍坡道。
第八条 社区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2.床位数不少于10张;
3.应配备服务室、保健康复室、心理疏导室、备餐室、餐厅、休息室、浴室、娱乐室、文化活动室、卫生间等及室外活动场地。 娱乐室、文化活动室等与社区共享面积不应超过日间照料中心面积的30%;
4.提供日间照料中心相关的服务。
第九条 社区范围较大的,可按照服务半径1至1.5公里, 老年人步行15分钟左右到达的标准,分批次建设1个日间照料中心、多个服务中心或服务站,打造“15分钟养老圈”。
第十条 市、县级民政部门应对日间照料中心实施规范化管 理,统一名称和标识牌,进行编号登记管理。公建公营、公建民 营、民建公助的日间照料中心名称为“所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民建民营的日间照料中心名称为“所在社区+运营机构登记注册 名称简称+日间照料中心”
第三章 资助原则
第十一条 省级每年分配市县一定数量新建任务,并安排一 定资金予以一次性支持,其余任务由各市县自筹资金建设。各市(区)、县做好规划,采取措施,确保2022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第十二条 省级福彩公益金每年按照每个新建日间照料中 心不低于6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采用因素法下达各市县。资 助资金主要参考各市工作积极性、覆盖率、建设需求、自建数量、 运营情况、财政状况、担负试点等。
第十三条 在确保完成省级下达任务数量的前提下,资助资 金由市(区)依据当地经济情况、区分县域和城区、按照建设面 积大小等指标,制定建设资助管理办法,科学灵活分配补助金额,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建设面积在750平方米以上的公建性质日照 中心,可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向当地发改部门申报预算内项目投资。下达各市(区、省管县)的自建日间照料中心,采用自有资 金或引进社会资本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日间照料中心的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规范、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级发改部门负 责完善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或备案手续,保障 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从福彩公益金中筹措日间 照料中心设施建设和运营所需资金、核定预算额度和绩效目标。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落实新建居住区按照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每百户20平方米、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 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五条 市、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推进辖区内日间照料中心 建设、政策制定、落实制度、行业监管、评估考核等。加强对省 级补助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按期完成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市级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日间照料中心公建民营和民建公助管理办法、 公开招标和评定管理办法等。县级民政部门对省级资助日间照料 中心竣工项目时行验收。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是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管 理的主体责任部门,应在县(区)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 辖区内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划、资金使用、签订引入运营机构监 管协议以及申报审核等。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日间照料中心 应按程序逐级申报,当年申报建设项目应于上一年度的 9 月底前完成申报。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日间照料中心建设 资助项目需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陕西省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资金资助 申请表》;
3.建设场地的所有权属证明,如属民营或租赁的,保证运营协议或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得低于6年,并附运营协议或租 赁合同复印件;
4.拟建设日照中心平面布局规划图;
5.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新建日间照料中心, 经省级批准给予建设资助后应于当年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经县 级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资助资金于30个工作日内下拨至项目单位,当年资金没有完成使用的由省级部门收回或从第二年项目建 设经费中扣减,累计建设周期不得超过两年。建设资金只能用于 设施建设、改造和基础设施配备配套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