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K-2021-1009 发布日期: 2021-10-30 11:06
来源 石泉县乡村振兴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石泉县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石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相关县级行业部门: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金管理办法》和《安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石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乡村振兴局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石泉县林业局

石泉县委统战部

2021年9月30日




石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和《安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安财农{2021}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支持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由县政府根据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分步推进,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项目。

第三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过渡期内资金投入保持总体稳定,本级财政衔接资金投入将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因素。

本级财政衔接资金要在当年人大预算批复下达后60日内一次性下达资金使用单位。

第四条  中央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条  省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中央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8个方面:

(一)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三)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费等生产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

(四)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五)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

(六)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

(七)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八)省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六条  市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了中央及省级支持的适用范围外,还可用于以下4个方面:

(一)县、镇、村农产品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补助。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农业产业园区的奖补。

(三)对达到一定规模和带动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产业贷款予以贴息补助。

(四)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的支出。

市级用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农业、林业、渔业等各个方面。

市级衔接资金用于非贫困村的比例不做要求,由县级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县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了中央、省级及市级支持的适用范围外,还可以用于以下七个方面:

(一)对产业发展农户和利益联结机制作用发挥明显的经营主体和家庭农场、能人大户,按照产业发展方案和奖补标准给予财政扶持,到户奖补政策逐年减少直至逐步退出。

(二)对实施卫生厕所改造的农户,按照标准予以补助;

(三)支持农村水毁灾后重建项目;

(四)支持乡村旅游农产品展示交易中心、旅游产品开发、农旅产业园区小型配套设施项目建设;

(五)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和农业产业园区的电力改造、通讯网络设施建设;

(六)支持农村小型农田防护河堤、排洪渠、堰塘和渠道等农业产业配套设施建设;

(七)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负面清单。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县级不得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中央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使用,省级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由县级使用。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属于对县级补助性质,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结余部分要按照各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市、县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可由同级确定支持内容,作为市、县衔接资金投入。

第十条  要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

金需求的前提下,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统筹使用衔接资金,安排资金项目,推进县域内均衡发展。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市、县级衔接资金用于非贫困村的比例不做要求,由县级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统筹安排使用。衔接资金重点向乡村振兴示范镇和示范村予以倾斜。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混用。

第十二条  对于中、省、市各级下达的衔接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计划,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衔接资金实行部门和镇(办)分级报账制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及使用方向的监管工作,乡村振兴、发改、林业和农业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计划安排、资金支出报账使用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是衔接资金的报账人,由镇(办)实施的项目,在镇(办)报账;由县级行业部门实施的项目,在县级部门报账。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填写报账申请单,附相关资料(工程类项目附正式发票、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财务结算报告等,补助类项目附签字盖章的花名册、被补贴人身份证明等),提请报账主管单位验收,在项目验收合格、报账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受理报账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项目资金要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人),涉及到人的资金,一律通过“一卡通”形式兑付。

第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后期管护制度,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要按照“谁建设、谁移交,谁受益、谁主管”的原则,明确项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由县乡村振兴部门统一管理。县乡村振兴部门、发改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及林业等部门要分别做好项目储备,统一报送县乡村振兴部门汇总。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各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县级项目方案要逐级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报财政部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鼓励采取以工代赈模式。

第十六条  推行以工代赈模式的中央衔接资金,要按照不低于预算15%的比例发放劳务报酬;其他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模式的衔接资金,原则上按照不低于预算10%的比例发放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  按照“项目确定在哪一级,哪一级负责绩效;谁管项目,谁负责绩效”的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依据相关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所有衔接资金项目均纳入绩效目标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备案。

第十八条  衔接资金项目信息要全面公开,主要包括衔接资金项目库、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分配结果、预算下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管理办法等内容。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重新修订的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办法,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注重实效,加强监督。

第十九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县乡村振兴、发改、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衔接资金的日常监管,要定期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认真组织对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资金投向精准、及时支出、使用合法有效。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会同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拨付、收回相关衔接资金、扣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等措施: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

(二)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因自筹资金、建设用地不落实等而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四)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等;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因不可抗力影响外);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衔接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衔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委统战部、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负责解释,具体报账及招投标依据中省市县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