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xzrzyj/2022-0001 | 公开日期: | 2022-01-04 17:25 |
来源 |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陕西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陕西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违法占地建砂石料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10月9日,中标取得石泉县汶水河流域(艾心至两河镇段)水环境质量及生态修复项目施工。为项目施工需要,于2021年10月申请占用地处两河镇童关村二组土地建拌料场临时用地(经组、村、镇、环保部门签章审核)。在未取得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8月下旬将原闲置的童关设施农用地项目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拆除,10月中旬在该场地上修建了3处彩钢棚,将原2处凉亭用彩钢进行了围栏,将河堤加高修建了2处料台,安放砂石分选设备3套,建砂石料厂。经现场核查,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实际占地面积2306.69平方米。经查石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占用国有建设用地1777.89平方米,未利用地528.8平方米。当事人未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即占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记录;
3.现场照片;
4.宗地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图件;
5.其它证据资料。
2021年12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及意见采纳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鉴于下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积极整改,现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土地;
二、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对占用的土地进行平整。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康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