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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石泉水库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全面禁养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19-03-05 至 2019-03-19源自:县水利局

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征求对《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石泉水库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全面禁养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9年3月5日至3月19日期间向石泉县水利局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

一、电话反映(联系电话:0915-6321715);

二、邮寄至石泉县水利局(地址:石泉县江南新区南滨大道中段,邮政编码725200);

三、通过电子邮箱提交:843098669@qq.com。

社会各界提交建议和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我局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石泉水库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全面禁养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石泉县水利局

2019年3月5日


石泉县人民政府 关于石泉水库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全面禁养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改善库区河道环境,保护库区水资源,维持库区水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石泉水库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石泉水库水坝至水坝以上4千米)进行全面禁养转产,清理整治库区内所有养殖鱼类及网箱、拦网等养(捕)鱼设备、设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库区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库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养殖、捕捞和使用围网拦截、占用水面,不得从事任何影响水质安全、防洪安全及水库工程运行安全的行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库区新设置网箱、拦网等养(捕)鱼设备、设施,严禁向现有网箱新增投放鱼苗。对于库区内现有养殖鱼类及网箱、拦网,临时房屋等养(捕)鱼设备、设施,按“谁投放、谁处置”的原则,一律限时自行处置,2019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石泉水库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全域网箱清理转产工作。

三、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箱清理转产工作的养殖户,给予适当转产补助或奖励;逾期未完成网箱清理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清理转产过程中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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