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2021-1823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政公开办〔2021〕1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1月0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7-21 09:17 |
内容概述 | 根据《安康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安政办函〔2020〕123号)和《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务新媒体有关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20〕1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
石泉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安康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安政办函〔2020〕123号)和《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务新媒体有关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20〕1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报备审批。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含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开设、注销各类新媒体平台账号(包括但不仅限于微信、微博、今日头条、抖音等),应按程序报石泉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注销;未经审批同意,各单位不得开设、注销。
二、及时更新信息。各账号的每个栏目都应及时更新原创信息,每周至少更新1期信息。在账号注销期间,也应持续不间断更新信息,不得停止信息更新。
三、认真审核把关。拟发布信息应经单位领导审核,不得发布未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的信息。各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出现政治性表述错误,不规范用语、简称、错字(词),涉密、有害或链接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会引发负面舆情的不当言论,与政府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商业广告等违法违规信息。转载的其他公众号信息,一律原文转发并标明出处,不得随意改动标题和正文内容;未经同意转发的,一律不准擅自转发。
四、强化日常监管。各账号密码应为字母、数字、符号组合,不得简单设置为数字或字母。对网民互动留言,各单位应及时处置、回应,不得“失声失语”“雷言雷语”“信谣传谣”而引发负面舆情。不得出现购买“粉丝”、点赞或强制要求群众点赞等行为。
石泉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