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书编号 | (石)文综罚字〔2023〕002号 |
| 被处罚人 | 石泉县****文化娱乐中心 |
| 处罚事由 |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04月20日我局接到石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线索移交函,称辖区内“***KTV”存在接纳未成年人消费及超时营业行为。2023年4月20日下午17时45分,我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廖红霞(27090421005)、张密(27090421006)、柯青(27090421007)、王俊(27090421008)、苟晓强(27090421009)5人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北街社区的石泉县***文化娱乐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的视频监控记录进行了查看,查看中发现,该场所于2023年4月19日晚23时10分49秒至2023年4月20日凌晨2时06分24秒期间分别有12名疑似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0日18时35分检查结束。执法人员对该段视频画面进行了拍照取证,2023年4月20日18时35分检查结束。针对超时营业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石)文综当罚字[2023]001号。针对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场所负责人冯**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石)文综调通字[2023]001号。该场负责人冯**和钟**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2023年4月21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石泉县***文化娱乐中心涉嫌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4月21日,我局函请石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确认进入该娱乐场所人员是否为未成年人,2023年4月25日,我局接到石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回复函,称2013年4月20日进入“石泉县****文化娱乐中心”人员中涉及未成年人共三人。2023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石泉县***文化娱乐中心负责人冯***进行了调查询问,该场所负责人冯**对2023年4月20日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承认。该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 处罚结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日期 | 2023年7月14日 |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