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书编号 | 陕G环罚〔2022〕66号 |
| 被处罚人 | 石泉县市政园林管理所 |
| 处罚事由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7月27日对该单位所属石泉县污水处理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监测设备未安装自动采样器;不具备标液自动核查功能,2022年1月以来未进行校验工作, COD、氨氮、总磷、总氮校准使用的标准溶液及试剂标签不符合规范要求,无有效日期;总磷/总氮一体机设备历史数据仅能保存一个月”的行为,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要求保证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
| 处罚结果 | 处罚款5万元。 |
| 处罚日期 | 2022.10.19 |
| 承办单位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