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zfgzbmsqxrlzyhshbzj/2025-0054 | 公开日期: | 2025-03-12 14:45 |
| 来源 |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石人社监处告字〔2025〕3号)的公告 | ||
石泉艺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受理的关于你公司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石人社监处告字〔2025〕3号),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来本机关(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北环路延伸段9号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5办公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2日
石人社监处告字〔2025〕3号
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单位名称:石泉艺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MA70Q75C0X
法定代表人:李海尘(身份证号:612423XXXXXXXX0011)
实际经营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向阳路世纪红花5号楼裙房
经调查核实:2024年8月至10月期间,你公司招用朱达香从事保洁工作、胡勇从事保安工作。截至目前,你公司拖欠朱达香工资2700元、胡勇工资3000元。
2025年2月1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石人社监令字〔2025〕5号),责令石泉艺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朱达香工资2700元,胡勇工资3000元,你公司至今未履行我局责令改正决定。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我局拟给予你公司下列行政处理:责令石泉艺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朱达香工资2700元,胡勇工资3000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如对该行政处理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北环路延伸段9号
邮编:725200
联系人:王曙光 赵娟
联系电话:0915-631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