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zfgzbmsqxrlzyhshbzj/2025-0145 | 公开日期: | 2025-06-18 14:13 |
| 来源 |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内容概述 | 随着盛夏来临,高温天气持续,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面临诸多挑战,保障其合法权益、做好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刻不容缓。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市人社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石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随着盛夏来临,高温天气持续,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面临诸多挑战,保障其合法权益、做好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刻不容缓。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市人社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做好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镇,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将夏季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有关规定,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严格执行高温、露天和高空作业人员工作时间规定,特别是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和新社区工厂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确保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各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一要合理调整高温天气工作休息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工作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二要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各用人单位要加强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遵守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时间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三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时,特别是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条款中,应当明确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相关内容,切实把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四要规范津贴费用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规定,按时足额发放 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15日至9月15日,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 10元,相关费用计入企业成本。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无法将工作场所温 度有效降低到33℃以下时,需按照每人每天25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等物品充抵高温津贴。
三、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好本行业、本领域内涉及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监管职责,尤其是对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应急应对处理和统筹管理,并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工会组织等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因高温引发的突发事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重要情况迅速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