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环卫所起草了《石泉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6月14日至7月13日
联系电话:0915-6321767
邮 箱:488764494@qq.com
联系地址:石泉县杨柳大道中段
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3日
石泉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意见》《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泉县城区东起六号桥,西至城关镇丝银坝村十组湘子沟桥,南以G210过境公路西扩100米(含七里社区、江南社区),北至北辰公园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减污降碳、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石泉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保障餐厨垃圾管理所需资金,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 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是石泉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广电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经贸科技局、教体局、交通局、行政审批局、城关镇等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县发改局负责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做好餐厨垃圾处置项目立项服务,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发展;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的价格核算。
县财政局负责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予以财政补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补贴办法。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利用餐厨垃圾生产经营、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保障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违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对违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禽饲养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县文旅广电局负责农家乐行业管理,督促本办法适用区域内农家乐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垃圾按照本办法交给取得收运和许可的企业处置餐厨垃圾。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回收废弃食用油、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包括网络餐饮平台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企业进行收运,处置,做到应收尽收。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贮存、收运、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处置单位落实碳排放监测报告要求,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县经贸科技局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推动餐饮行业绿色发展,倡导减少餐厨垃圾产生。
县教体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餐厨垃圾管理的监督。
县交通局负责餐厨垃圾运输车辆的路线审批及违规运输查处。
行政审批局负责依法受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申请,并在审核批准后颁发服务许可证。
城关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开展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餐厨垃圾违规行为。
其他行政部门依据行业职能履行相应餐厨垃圾管理职责。
第七条 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设有食堂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积极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九条 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创建年度目标综合考核内容。具体由县城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落实。对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予以财政补贴,具体工作经费及补贴办法由城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生态环境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针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不影响生活垃圾处置相关工作及规费征收机制。
第三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和具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签订清运协议,并将餐厨垃圾产生量和清运协议报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酒瓶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按照经营面积每50㎡不少于1个的标准配置120L以上专用密闭收集容器,在规定的地点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并达标排放;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资质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收运,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做到日产日清;
(五)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
(六)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经营页面公示其签约的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名称或备案编号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应当取得城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取得服务许可的企业签订餐厨废垃圾收运、处置经营协议,约定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
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餐厨垃圾;
(二)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到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餐厨垃圾后,对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垃圾一次;
(二)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开收集运输,收运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记录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确认;
(三)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整洁;
(四)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漏、撒落,不得裸露存放;
(五)将餐厨垃圾运输至已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理,其种类和数量记录应当有处置单位确认;
(六)收集过程中不得油、渣分离选收,确保餐厨垃圾统一收集、统一运输、规范处置。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环保有关规定,并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文件,项目竣工运营前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的环保验收;
(二)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组织结构设置合理,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成熟可靠的餐厨垃圾处理工程技术方案,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废渣处理设施设备及技术能力。当处理工艺中有沼气产生时,沼气产生、储存、运输等环节及相关区域的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防爆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记录餐厨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含从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设施中分离出的废弃油脂量)、去向等情况;
(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三)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记录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四)记录真实、完整并保存两年以上。
(五)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实行联单制度。 同时,应当按照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定的时间报送台账,并取得相应的回执。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或者加工食品;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四)禁止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垃圾,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档案。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文旅广电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发改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广电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建立执法信息共享、联动执法机制。定期组织联合专项检查,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应主动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妨碍与阻挠检查。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信用档案,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惩戒。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县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其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服务和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反食品浪费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一)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在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漏、撒落餐厨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餐厨垃圾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排污等公共管道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地沟油)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自2025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期满自行废止。
《石泉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说明
为加强石泉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2025年6月14日,《石泉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石泉县人民政府2022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石泉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6月 21日起施行,至 2024年6月20日已期满自行作废。在此期间,餐厨垃圾管理情况发生了诸多变化,新的餐厨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所调整。为持续规范加强我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环境卫生,迫切需要重新出台管理办法,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需求。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意见》《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目标任务
本办法旨在实现石泉县城区餐厨垃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具体任务包括:严格规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收集、存放行为;确保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按照标准进行收运,杜绝沿途丢弃、遗撒等现象;推动餐厨垃圾处置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通过这些措施,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助力建设清洁、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环境。
四、主要内容
《石泉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实施依据、适用范围。
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了相关部门及企业职责。
第三章“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明确了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企业需要的相关材料,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运输单位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进行处罚的细则。
第五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时间等内容。
【征集结果】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8392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