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zfgzbmsqxrlzyhshbzj/2025-0007 | 公开日期: | 2025-07-03 09:50 |
| 来源 |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对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2号建议的复函 | ||
类别:A类
签发人:方绪来、余佑刚、 王 君、曹世海
沈桂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失地农民后续养老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答复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情况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保障问题, 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石泉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7〕13号)文件,文件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创业服务、技能培训和养老补助的保障内容,明确了各镇、各部门工作职责。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内容
(一)就业援助。对被征地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 培训、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安置、跨区域转移就业、社会保险 补贴、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跟踪服务等援助。
(二)提供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被征地农 民,要做好创业引导和创业服务工作。除规定的前置审批外,放宽创业准入条件。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享受20至 50万元贷款,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可享受不超过200万元贷款。以上贷款均实行基准利率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逾期不展期。
(三)强化技能培训。对有培训意向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地镇政府征求并汇总培训意愿后报县人社局,有组织地开展一次 技能及创业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优先安排免费职业技 能鉴定并推荐就业。
(四)建立养老补助。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 上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制度。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09年10月1日后,因政府统一征地的新被征地农民,从本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凡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再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本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每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由县财 政局从筹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或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收入中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一年一补、先缴后补,补助标准 为每年1200元/人,最高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以上两项优惠政策只能选择一项,不得重复享受。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标准由所在村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
(五)纳入医疗保障。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主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开展社会救助。县民政局要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 农民的关注和救助力度,凡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 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要给予困难救助。
(七)提供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学生, 可以向所在学校申请享受有关教育资助政策。凡被认定为家庭经 济困难且符合资助政策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学生,县教体局要 一个不漏地纳入到教育资助政策的覆盖范围,确保被征地农民家 庭子女不因失地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三、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
截至2025年5月,县人社局共收到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移交我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共计三个批次48人,符合补偿保障政策的46人。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39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7人。截至目前,已支付征地社保费20人,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3人,共计0.39万元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7人,共计0.84万元。
我县的“被征地农民”,在社会保障、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等问题上,都是有政策可依的。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被征地农民知晓各项社会保障服务内容,同时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政策,更好地解决“被征地农民”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各项工作。最后,再次对您长期关心、支持我县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表示衷心感谢。
联系人及电话:郭欢 6312920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