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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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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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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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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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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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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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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防雷安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包括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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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全员防雷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
2. 未制定防雷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3. 未制定防雷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 未制定防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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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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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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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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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度和强制性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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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了相关防雷安全责任制度或单位安全责任制度中包含防雷内容,但制度未落实;
2.未执行防雷领域强制性标准,可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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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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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罚措施见上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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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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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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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施工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
3.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
4.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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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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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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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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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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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书,采取欺骗、虚假的手段,伪造相关设计文书的;
2.在雷电防护装置施工中,缺乏相关的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记录,采取欺骗、虚假的手段,伪造相关施工记录等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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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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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一)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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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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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国家有关标准采取雷电防护措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失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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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未安装的;
2.安装了雷电防护装置,但雷电防护装置失效,可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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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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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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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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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或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规定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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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雷电防护装置未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未每半年检测一次的;
2.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但经检测不合格,未按规定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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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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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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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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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低于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其进行定期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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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非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检测;
2.委托乙级资质单位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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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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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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