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邓某某,女,蒙古族。
住址:陕西省石泉县。
被申请人:石泉县公安局。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职务:局长。
第三人:陈某某,女,汉族。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赵某某,女,汉族。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王某某,女,汉族。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邹某某,女,汉族。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石公(后)行罚决字〔2024〕218号《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