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时间:2025-01-15 14:47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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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邓某某,女,蒙古族。

住址:陕西省石泉县。

被申请人:石泉县公安局。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职务:局长。

第三人:陈某某,女,汉族。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赵某某,女,汉族。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王某某,女,汉族。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邹某某,女,汉族。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石公(后)行罚决字〔2024〕218号《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